近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2016年1月1日起,企業開發新技術,將被放寬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範圍。這已不是國家首次在研發費用扣除上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了。那麼,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怎麼回事?此次擴圍對企業將有什麼影響?10月25日,廣西國稅12366納稅服務熱線工作人員對此作了解答
據了解,所謂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産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加計扣除。未形成無形資産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産的,按照無形資産成本的150%攤銷。例如,某企業為開發新産品,支出了100萬元費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該企業可按150%的加計扣除政策。那麼,該企業可享受150萬元的作為稅前扣除額,這降低了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為企業減輕了當年的應稅負擔。可讓資金加速流動,進一步用於技術創新。
從2008年起,該政策已開始施行。涉及新産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等8類情況,企業研發費用均可加計扣除。2013年,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範圍在原有基礎進行了擴圍,增加了以下5項: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五險一金;專門用於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作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不構成固定資産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而此次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讓優惠進一步擴大。據了解,2016年1月1日起,將放寬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和費用範圍。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在原有基礎上,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製産品檢驗費、專家諮詢費及合作或委託研發發生的費用等可按規定納入加計扣除。此外,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與此同時,將簡化審核,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後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併核算。
[ 小貼士 ]
廣西國稅12366提醒納稅人,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注意以下細節:
1企業必須為財務核算健全並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2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需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
3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的企業應向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