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車損險不再“高保低賠”
現狀:目前,車損險投保的保險金額按三種方式確定:按新車購置價投保;按投保時被保險機動車的實際價值投保;投保人與保險公司協商投保金額,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型車輛新車購置價。“高保低賠”出現在按新車購置價投保,且為車輛全部損失時。舉例説,一輛兩年車齡的家用車,車輛除去折舊約值15萬元,投保時同款新車市場售價為20萬元,其投保時是按“20萬元+新車購置稅”來確認保額,並以此計算保費。可一旦發生事故,車輛全部損毀時,其得到的賠償則按車輛丟失時的實際價值計算。這顯然是有失公平的。
變化:改革後,如果車輛是以實際價值確定保費投保車損險的,發生全損時,車輛即可獲得實際損失的賠償;而在改革以前,需按新車購置價確定保費投保,才能獲得這樣的賠償。相比之下,獲得同等的賠償,改革後車主需要支付的保費要低。
4 保險責任範圍擴大
現狀:在現有的車險條款中,不少免責條款備受爭議。例如,除非另有約定,未核發行駛證、號牌的車輛出險;被保險人以及他們的家庭成員人身傷亡的,商業第三則責任險均不予以賠償。
變化:本次條款修訂共減少15條責任免除事項,擴大了保險責任範圍。例如,車輛未上牌情況下出險、雙方事故自身車輛無責任、車上貨物或者人員意外撞擊導致車損等,在新示範條款下均可獲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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