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新辦企業稅收有減免
從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對新辦的以國家鼓勵類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的非公有制企業,自取得第一筆主營業務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給予5年免征地方分享部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從2013年1月1日起新辦並經認定為高新技術的非公有制企業,減按15%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後,自認定(復核)批准的有效期當年起3年內,予以免征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對營業稅納稅人中月營業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營業稅。
10 城鎮土地使用稅可獲減免
非公有制企業經批准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5年,第6年至第10年減半徵收;對國家撥付事業經費和企業辦的各類學校、託兒所、幼兒園自用的房産、土地,免征房産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落實民辦學校法人財産權,減免資産過戶費用和服務性收費。
11 項目用地方式更靈活
好的項目優先安排用地。非公有制企業投資符合國家産業發展方向、技術含量高、産業帶動性強的項目和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每畝投資強度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優先統籌安排新增建設用地指標。
非公有制企業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公益性科技和非營利性教育、文化、衛生、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建設,其項目用地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採取劃撥方式供應;對屬於依法應當有償使用的土地,除房地産用地開發外,可以採取租賃方式供應;實行用地辦理“綠色通道”制度,對非公有制企業投資的重大項目用地,及時受理,及時審查,特事特辦。對急於用地建設的基礎設施項目,國土資源部門主動協助項目業主辦理控制性單體工程審核審批和先行用地手續,確保項目用地及時落實。
非公有制企業投資現代農業示範基地、生態經濟林示範基地、養生農業種植基地等重大農業産業化項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不改變原土地現狀和用途情況下,鼓勵採取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租賃、入股方式使用土地;屬於特別重大産業項目並且確需徵收集體土地的,經報自治區政府批准同意,其用地可採取“只徵不轉”的方式辦理用地審批手續。非公有制企業投資的使用國有未利用地,且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其工業用地出讓金最低標準可區別情況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50%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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