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鍵詞】公共部分
物業小區中,公共部分的使用也成為了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經常出現矛盾的摩擦點;此外,物業公司也往往由於擅自利用公共部分營利而受到相關部門處罰。
為此,《物業收費辦法》規定,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經業主大會同意,或者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於補充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而佔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經業主大會或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才可以收取車輛停放服務費,收費標準不得高於同一小區露天配套停車場車輛停放服務費標準,所得收益主要用於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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