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上千元的音樂培訓網課,幾十元就能買到,背後是否涉及對著作權的侵害?近日,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審理一起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李某向原告某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共計100萬餘元。
法院查明,某公司是國內知名音樂培訓網站的經營者,主營業務為向音樂愛好者、樂器學習者等群體提供有償的視頻課程,享有400多門課程作品的獨家運營權。視頻課程在某公司運營網站公開發佈後,用戶可註冊網站賬號,並支付幾百元到幾千元不等的價格進行觀看。某公司偶然發現,其運營的90門獨家視頻課程被李某以10元至30元不等的打包價,在其個人經營並獲取收益的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以網盤連結分享的方式對外出售。某公司遂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李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99萬餘元及為制止侵權所支出的合理開支1萬餘元。
法院認為,李某在其經營的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出售的被訴視頻,與某公司主張著作權利的視頻內容一致,構成實質性相似。在賠償損失的數額計算上,因被訴視頻構成對涉案視頻的實質性替代,故李某銷售被訴視頻數量等同於某公司損失的涉案視頻數量。按照某公司經營網站的銷售價格及被控侵權連結的下載次數計算,給某公司造成的實際銷售額損失為600萬餘元,綜合某公司網站相關折扣、合理利潤率等,李某因侵權給某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已超過某公司主張的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數額,故對於某公司訴請的經濟損失99萬餘元及合理開支1萬餘元,法院予以全額支援。
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説法
法官庭後表示,本案中,李某的侵權行為,會直接擠佔某公司的市場,導致其客戶的流失。該案對李某的剽竊行為給予嚴厲制裁,能夠對潛在侵權人起到一定的威懾作用,同時亦體現了對智慧財産權的強保護政策,對於同類型案件有一定的借鑒意義。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