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然而,當前部分網吧還提供棋牌、密室等非電腦上網服務,這些場所可否允許未成年人進入?
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行政案件,判決認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無論是否提供上網服務,均構成違法違規,據此支援行政機關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棋牌室的經營者予以處罰。
2022年1月,某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檢查工作中發現某公司經營的網吧內設棋牌室裏,有4名未成年人在打麻將,遂將該情況反映至延慶區文化和旅遊局。
延慶區文旅局接到線索後,從派出所調取現場視頻光碟及相關詢問筆錄等材料,並針對涉案公司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為開展進一步調查取證工作。事後,延慶區文旅局對某公司作出《責令改正通知書》《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責令某公司停業整頓並告知其擬處罰事項。2022年3月,延慶區文旅局依某公司申請組織聽證,但該公司當天未按時出席聽證會,並在電話中表示放棄聽證。
經過集體討論和法制審核等程式後,延慶區文旅局以某公司作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4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棋牌室打麻將,構成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違法行為為由,根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對某公司作出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某公司不服行政處罰決定,,向延慶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行政處罰決定。某公司認為,其經營範圍包括提供棋牌服務,打麻將的行為應當歸體育局或派出所管,延慶區文旅局不具有涉案執法主體資格;公司並沒有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因此不構成接納行為。
延慶法院審理後認為,延慶區文旅局作出的被訴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式合法,判決駁回原告某公司的訴訟請求。某公司對該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對此案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負責審理該案的延慶法院法官表示,依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延慶區文旅局作為區文化行政部門,具有對其轄區內從事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的經營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並對違法行為作出相應處理的法定職責,某公司訴稱延慶區文旅局不具有涉案查處職權的理由不能成立。
“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無論是否提供上網服務,均構成違法違規。”對於該案的主要爭議,法官表示,是否為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並非違法裁量標準。據介紹,除未成年人保護法有相關規定外,《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也規定,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不得接納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本案中,經營場所的外觀具有明顯的“網吧”特點,4名未成年人進入棋牌室過程中,需要經過上網區域,“網吧”內只有一個前臺,某公司未將網路服務與其他經營業務分開,棋牌室當屬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一部分。
法官介紹,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文化部關於提請就執行〈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有關問題進行解釋的函》的復函(國法函[2004]13號)中指出:《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中的“接納”,是指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受未成年人進入營業場所的行為,無論未成年人是否上網。因此,某公司雖然沒有為該4名未成年人提供上網服務,但是其接受未成年人進入其經營場所的行為,構成了《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中的“接納”行為。
《文化部關於加大對網吧接納未成年人違法行為處罰力度的通知》(文市函[2010]458號)規定,對一次接納3名以上(含3名)未成年人以及在規定的營業時間以外接納未成年人,依法吊銷《網路文化經營許可證》。
保護未成年人,應當堅持最有利於未成年人的原則,適應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據介紹,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對於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網吧”均作出了明確規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近年來,隨著執法監管力度的不斷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廣度、深度不斷加大,經營者的法律意識不斷增強,網際網路經營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越來越少,但個別經營主體抱有僥倖心理,導致觸碰到法律紅線。”對於該案的判決,華北電力大學法政係副主任、副教授李雷認為,延慶區文旅局作為轄區文化行政部門,通過依法行使職權,對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接納未成年人的違法行為進行查處,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提供了執法保障。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進行審理進而作出公正裁判,以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方式為未成年人網路保護提供了強有力的司法保障。
李雷表示,該案的辦理,有利於杜絕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存在僥倖心理,進而有助於預防、干預未成年人沉迷網路,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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