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數字經濟的蓬勃發展,網路消費已成為社會大眾的基本消費方式之一。與此同時,網路消費糾紛案件也“水漲船高”。據了解,近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一審網路購物合同糾紛案件9.9萬件、網路服務合同糾紛案件2.3萬件,此外人民法院還審結了大量涉及産品責任、租賃合同、旅遊合同等涉網路消費案件。
為提振消費信心,讓人民群眾“沒有後顧之憂敢消費”,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到來之際,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網路消費典型案例,為依法規範網路消費健康發展提供參考。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賀小榮表示,此次典型案例涉及未成年人網路充值、線上旅遊預訂服務、限時免單促銷、二手商品交易、線上租賃、平臺經營者責任、網路食品安全等問題,主要有三方面特點:一是持續優化網路消費環境,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力度;二是引導電商主體規範經營,促進數字經濟持續健康發展;三是明確權利行使邊界和責任範圍,進一步發揮司法裁判引領作用。
花錢壓制負面搜索內容的約定違法
【基本案情】原告某文化傳播公司為一家新能源電池品牌提供搜索引擎優化及線上傳播服務。被告某資訊技術公司與原告于2020年11月簽訂委託合同,其中“軟文優化”服務項目中的“負面壓制”條款約定:被告對某新能源電池品牌方指定的關鍵詞搜索引擎優化,實現某搜索引擎前5頁無明顯關於該品牌的負面內容,以及負面壓制期為30天等。後原告以被告未按約完成服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
法院認為,“負面壓制”的目的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其實質是掩飾了部分公眾本可以獲取的資訊,影響公眾的客觀和全面認知。該行為損害消費者權益及市場競爭秩序,也擾亂了網際網路空間管理秩序。“負面壓制”條款具有違法性,應認定為無效。
【典型意義】網際網路時代,搜索引擎是重要流量來源以及流量分發渠道,搜索結果排序是搜索引擎最重要的部分之一。“負面內容壓制”通過演算法技術等手段人為干預搜索結果排名,以實現正面前置、負面後置,侵害消費者知情權,破壞公平有序市場競爭秩序。本案裁判對於維護網路消費者知情權及網際網路空間公共秩序具有積極意義。
商家因“差評”公佈消費者資訊構成侵權
【基本案情】張某等人因不滿被告某商家的“劇本殺”遊戲服務,上網發佈“差評”。該商家在微信公眾號發佈與張某等人的微信群聊記錄、遊戲包廂監控視頻錄影片段、微信個人賬號資訊,還稱“可向公眾提供全程監控錄影”。張某等人認為商家侵害其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起訴要求商家停止侵權、賠禮道歉及賠償精神損失等。
法院認為,消費者在經營者提供的包間內的活動具有私密性,商家為了澄清“差評”通過微信公眾號公開消費者包間內監控錄影並稱可提供全程錄影,構成對消費者隱私權的侵害;商家未經張某等人同意公佈其微信個人賬號資訊,侵害了張某等人的個人資訊權益。
【典型意義】評價機制在網路消費領域中的作用日益明顯,消費者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應予保護。經營者公開回應消費者“差評”時,應注意不得侵犯消費者隱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本案裁判厘清了經營者澄清消費者“差評”時的行為邊界,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為網路消費信用評價機制的有序運作提供了司法保障。
“不支援售後維權”的霸王條款無效
【基本案情】2020年12月,張某在某網路交易平臺向吳某購買二手女款包,價款14000元。張某拿到商品後委託檢測機構進行檢測,發現該包並非正品,於是將該包寄回給吳某。張某要求退款未果,於是向法院起訴。吳某表示,交易是貨到付款,買家付款表明已認可商品品質,且平臺《用戶行為規範》明確:“交易成功後,不支援售後維權”,故不同意退貨退款。
法院認為,平臺《用戶行為規範》關於“交易完成,不支援售後維權”的內容,是電子商務經營者為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屬格式條款。該條款不合理地免除了經營者責任,排除了消費者權利,應認定為無效。
【典型意義】實踐中,存在電子商務經營者利用其優勢地位,制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本案裁判通過對網路消費格式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於不合理地免除經營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格式條款作出否定性評價,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和健康、清朗消費環境。
(責任編輯:畢安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