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劉某某襲警一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0月18日16時許,被告人劉某某駕駛電動三輪車在中泉路東段逆行時,被開展交通違法行為查處工作的交巡警大隊民警魏警官、輔警孫警官、馬警官查獲。民警要求劉某某在處罰單上簽字,被告人劉某某拒不接受處罰,自行駕駛電動三輪車離開並駛入中泉路某物流公司院內,隨後執勤民警在該物流公司院內多次要求劉某某在處罰單上簽字接受處罰,劉某某仍不配合併辱罵辦案民警,民警遂對被告人劉某某採取強制傳喚,劉進漢極力反抗,將民警魏警官手背抓傷,孫警官臉部多處抓傷、執勤背心撕破,並撿起位於物流公司大門西側的一根鋼管,邊辱罵邊準備攻擊在場民警,後劉某丟棄鋼管駕駛電動三輪車逃離現場時,被景泰縣公安局巡防大隊出警民警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劉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襲警行為挑戰了人民警察的執法權威,威脅了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其行為構成襲警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遂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某有期徒刑七個月。(祁常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