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景泰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因醉酒駕駛電動車構成的危險駕駛罪案件。被告人李某某酒後駕駛某知名品牌兩輪電動車,沿一條山鎮泰玉路由東向西行駛時,與一輛小轎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傷,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5.8mg/100ml,屬於醉酒駕駛,某知名品牌兩輪電動車屬於機動車。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故對李某某依法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3000元。(祁常鑫)

雖然“酒後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已成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警鐘,但部分群眾思想上認為電動車不屬於機動車,飲酒後可以駕駛,不構成酒駕。我們不妨來看看有關機動車的定義。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品質、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際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按照《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規定,電動自行車主要技術性能須符合以下條件: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千米/小時、整車品質(含電池)不超過55千克、電動機不超過400瓦、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