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將至,煙臺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在巡查中發現煙臺市金山燃氣有限公司在煙臺開發區華山路東側朱橋羊湯門前經營燃氣。現場裝載液化氣瓶的貨運車上共裝有金山燃氣液化氣瓶31個,其中50公斤液化氣瓶6個,15公斤液化氣瓶25個(其中10個為空瓶)。在煙臺開發區內向三家用戶銷售12灌液化氣。當日對該行為進行了立案。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燃氣管理工作。”及煙臺市城市管理局和煙臺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聯合發佈的《關於明確瓶裝液化氣<燃氣經營許可證>經營區域的通知》第一條的規定“經營區域不得超出企業營業執照登記的經營場所所在地的區市級行政區域”,該公司燃氣經營許可證上燃氣經營區域應為煙臺市牟平區。

該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證制度。”的規定,屬於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

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四、四十五、六十三條之規定,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當事人提交了聽證申請書,開發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近日公開舉行了聽證會。

依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不按照燃氣經營許可證的規定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決定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責令該公司改正上述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588元,並處罰款5萬元。向當事人下達了《行政處罰決定書》,該公司繳納違法所得和罰款共計51588元。(孫劍萍 任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