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受新冠肺炎疫情持續影響行業企業加大扶持力度的決策部署,做好“六穩”工作、落實“六保”任務,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旅行社行業恢復發展,文化和旅遊部發佈《關於用好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政策進一步支援旅行社恢復發展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通知》指出,已按照《文化和旅遊部辦公廳關於暫退部分旅遊服務品質保證金支援旅行社應對經營困難的通知》(文旅發電〔2020〕33號)要求暫退80%保證金的旅行社,補足保證金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通知》顯示,2020年2月6日至2021年10月18日(含當日)期間全國所有已依法交納保證金、領取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提出暫退保證金申請的,暫退標準為應交納數額的80%,補足保證金期限為2022年12月31日。

《通知》指出,旅行社在享受暫退80%保證金政策期內,又達到《旅行社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可依法再降低50%保證金。通過銀行擔保及保險形式交納的保證金、被法院凍結的保證金不在暫退範圍之內。

《通知》顯示,2021年10月19日(含當日)以後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的旅行社應依法足額交納保證金。

《通知》指出,開展保證金試點地區以保險交納保證金的旅行社,投保的保證金保證保險額度應與全額交納保證金的數額一致;符合依法降低50%保證金的,可按照50%保證金額度標準投保。

《通知》要求,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要完善工作臺賬,指導和督促相關旅行社企業在全國旅遊監管服務平臺及時完成保證金資訊變更和備案工作;要注意加強動態監管和信用監管,對未按要求足額繳納保證金的旅行社,以及政策期滿後未按要求補足保證金的旅行社,依法依規進行查處。已經開展保證金試點的地區要制訂完備的預案,精準做好政策銜接,確保保證金保障遊客合法權益的作用不能減弱。各地于2021年11月15日前將保證金退還情況報送文化和旅遊部市場管理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