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衛生健康委發佈《獻血漿者須知(2021年版)》。2000年11月24日印發的《衛生部辦公廳關於下發供血漿者須知的通知》同時廢止。新版《須知》明確,既往無獻漿不良反應、符合健康檢查要求的固定獻血漿者主動要求再次獻血漿的,年齡可延長至60周歲。

新版《須知》指出,獻血漿者只能在戶籍地是其劃定採漿區域的單採血漿站獻血漿,不能跨採漿區域獻血漿或者流動獻血漿。獻血漿時應當做到每個獻血漿者只有一個《供血漿證》。固定獻血漿者血液檢測項目可先採後檢。獻血漿者只接受單採血漿機採集血漿,拒絕手工操作採集血漿。兩次獻血漿間隔不得少於14天,一年內累計獻血漿次數不得超過24次,每次獻血漿量不得超過600克(含抗凝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