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景泰縣,原告東莞市廣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莞廣通運輸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民財産保險長春分公司)簽訂國內貨物運輸保險協議書(以下簡稱保險協議)後,將運輸貨物交運期間在甘肅省景泰縣境內車輛駛出路外翻車,造成車輛及所載貨物受損的交通事故。由於被告人民財産保險長春分公司以運輸貨物不屬於保險協議約定的範圍為由拒絕理賠而引起糾紛。原告東莞廣通運輸公司以人民財産保險長春分公司為被告通過跨域立方式案推送景泰縣人民法院,景泰法院確認立案後交由承辦法官審理。

當法官拿到該案時,不太理解原告的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一條“因財産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註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規定,本院對該案有管轄權,但從訴訟及便於執行的角度考慮,該案立在本院極為不利。該案開庭審理前,法官詢問原告代理律師原因,律師稱是基於對景泰法院的信任,相信景泰法院的法官能夠依據法律事實公正公平的審理案件,聽到律師的陳述,辦案法官消除疑慮。3月4日,景泰縣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産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長春市分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後10日內支付原告東莞市廣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貨物損失593920元,並同時支付原告東莞市廣通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合理運費17500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