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銀市平川一男子曾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刑罰,刑滿釋放後仍不知悔改,再次在礦井內將一塊工作的礦友打傷。平川區法院依法判處該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並賠償被害人各項損失6900多元。

2018年4月,被告人馬某某在平川區某礦井內因工作問題與張某某發生矛盾,期間欲用鐵鏈子毆打張某某,被他人制止,但後二人撕扯在一起,被告人馬某某用拳頭擊打張某某的左眼,致使張某某左眼受傷,鼻孔流血,後經勸解馬某某離開現場。經鑒定,張某某左眼部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平川區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馬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成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了刑法,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馬某某曾因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係累犯,依法從重處罰,遂做出如上判決。(王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