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外培訓機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書面作業;一次性收取學費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昨天,天津市政府辦公廳發佈《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工作方案》,從多個方面規範天津市面向中小學生校外培訓機構的辦學行為,促進其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方案》,校外培訓機構同一培訓時段內生均面積不低於3平方米,確保不擁擠、易疏散,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消防、環保、衛生要求;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的教師資格,而且每一學科專職教師不少於1人;要依法與教職工簽訂聘用或勞動、勞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不得以各種方式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

據了解,2018年底前,天津市教委、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天津市民政局將按照相關要求,完成我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管理相關規定的修訂,重點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招生宣傳、收退費管理以及學科類培訓機構備案公示、組織競賽、教學內容和時間等辦學行為,對競賽、排名等情形作出禁止性規定,制定招生簡章或者廣告向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的具體辦法。要規範校外培訓機構招生行為,不得在中小學進行招生宣傳或者在學校門口散發各種招生廣告,嚴禁以暴力、威脅等不正當手段強迫學生參加培訓;要求校外培訓機構建立教育教學品質保證體系或辦法;要明確校外培訓機構不得在中小學教學時間段內開展培訓活動,培訓結束時間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書面作業;收費要與教學安排相一致,不得躉交學費、以預付卡的形式收取學費、捆綁或變相推銷學費貸款,不得以各種名目向學生攤派費用或者集資,要結合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規律對一次性收取學費的時間跨度作出規定,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明確校外培訓機構分支機構或教學點的設立和監管辦法。

此外,《方案》特別強調各區政府和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中小學校師德師風建設,鼓勵廣大教師為人師表,潛心教書育人。要嚴肅中小學校招生入學工作紀律,堅決禁止中小學校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的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相關人員責任。要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對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堅決查處並追究有關校長和教師的責任;對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要依法嚴肅處理。中小學校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校外培訓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