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個反例是,張澤忠案的行賄人之一、原山東省夏津縣縣委書記楊同軍2013年12月24日被德州市中級法院以貪污、受賄款物價值人民幣1000余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7年,其中,楊同軍被控受賄830余萬元。
在張澤忠案中,楊同軍為了給女兒調動工作,行賄張澤忠30萬元,判決書顯示,行賄款來自夏津縣一家民營企業和夏津縣財政。
楊同軍還曾4次向山東省原副省長黃勝行賄40萬元。作為2013年山東省檢察系統查處的“嚴重腐敗分子”,楊同軍還進入了2014年山東省檢察院工作報告。夏津縣一名了解案情的人士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楊同軍一審判決後並未上訴。
與張澤忠案一審宣判幾乎同時,中央第四巡視組向山東省反饋了巡視情況。組長張文岳指出,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對腐敗案件查處力度不夠,有的對查辦案件有畏難情緒,有的案件處理偏輕。
初審編輯 林子夏
值班編輯 劍 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