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澤忠一審判決書顯示,山東省紀委和聊城市檢察院曾出具情況説明,證實除了聶磊案相關人劉峰玉送的那套房是“週邊查證”外,其餘指控都是張澤忠主動交代。
擔任全國律協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的欒少湖介紹,張澤忠曾協助辦案機關錄製了一部長達4個小時的警示片,7月15日,《檢察日報》還刊登了一篇張澤忠的“懺悔書”。
張澤忠曾積極退贓,判決書顯示,張澤忠受賄共計1701.7704萬元,但張澤忠親友代其退贓1764.17萬元,比受賄款還要多。因此在張澤忠看來,自己認罪態度較好。
一審法院沒有認定張澤忠有自首情節。而張認為自己向紀檢部門有坦白情節。司法實踐中,的確存在受賄官員在“雙規”期間交代案情,被法院認定因“經有關組織教育後,如實供述自己的受賄犯罪事實”,從而具有自首情節。但這不僅被一些刑法學者認為稀釋了自首的定義,而且實踐中越來越少使用。
自首與坦白雖然都是法定從寬情節,但效果卻不一樣。根據最高法院2014年施行的《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自首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而坦白情節中,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只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