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地上市有五道坎:定性、借殼、收購、風險、稅費

來源:地産中國網 2015-02-10 08:57:00

四、平衡內部利益VS規範持股會

綠地集團借道金豐股份實現A股上市,面臨的第四道坎就是內部股東持股會引發的風險。

民政部辦公廳2000年7月7日印發的《關於暫停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會進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的函》(民辦函[2000]110號)明確,職工持股會屬於單位內部團體,不再由民政部門登記管理,對此前已經登記的職工持股會在社團清理整頓中暫不換發社團法人證書,職工持股會將不再具有法人資格,在此種情況改變之前,職工持股會不能成為公司的股東。另外,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意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的有關規定,工會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其身份與工會的設立和活動宗旨不一致,可能會對工會正常活動産生不利影響。據此,《中國證監會關於職工持股會及工會能否作為上市公司股東的復函》(法律部[2000]24號)明確指出,將暫不受理工會作為股東或作為發起人的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

綠地集團對內部持股會的整頓,一方面有規範職工持股方式的考慮,另一方面則是為了達到其特定的目的。關於綠地集團規範持股會的具體操作方式如下:

(一)嵌套式有限合夥組織

綠地集團規範持股會的主要思路就是由綠地管理層43人出資共同出資設立一家管理公司格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作為GP,由持股會的會員(按照每組不超過49人為標準[1],[1]我國《合夥企業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作為LP,成立32個所謂的“小合夥企業”,然後這32個小型合夥企業再作為LP與GP林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所謂的“大合夥企業”,形成了這種嵌套式的有限合夥組織(具體結構請參見本文“附圖1-4”)。大合夥企業上海格林蘭設立後,通過吸收合併職工持股會的方式承繼職工持股會的全部資産、債權債務及其他一切權利與義務。大、小合夥企業及其全體合夥人特委託管理公司格林蘭投資及投資管理委員會全權代表參與制定和實施具體的上市計劃並完成有關工作。

(二)有限合夥企業吸收合併持股會的法理依據何在

對於這種嵌套式有限合夥組織,有人曾提出三點疑問:

一是為什麼不直接以小合夥組織作為持股主體,而又要成立新的大合夥組織;

二是為什麼兩個層次的有限合夥組織,一定要有格林蘭投資作為GP,而不直接成立普通合夥組織;

三是為什麼不考慮公司制企業組織;為什麼要通過吸收合併的方式實現持股關係的轉移。

關於第一個問題,主要是服從於此次並購重組的交易結構安排。金豐股份面向綠地集團增發股份,根據《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實施細則》,非公開發行只能面向特定對象且能不超過十名的特定對象發行。

關於第二個問題,設立兩個層次的有限合夥組織,除了滿足並購重組交易結構的需求外,另外重要的考慮是管理層要能夠實際控制這些員工持股。根據媒體披露的資訊,以張玉良為代表的高管團隊,對綠地的發展做出了重大的貢獻,而張玉良也一直在苦心經營,小心翼翼的維護者管理成與上海市國資委的關係,並在兩者之間維繫著微妙的平衡,而實現這種平衡的關鍵就是管理層持有了足夠份額的股份,在企業裏有了相當大的話語權。因此,維持內部持股股東的穩定性,並確保以張玉良為代表的管理層能夠駕馭得了員工持股,是非常關鍵的。所以,我們看到在每個小合夥組織裏都出現了由43名高級管理人員投資設立的GP格林蘭投資。在金豐股份的預案裏也特別披露指出:“大、小合夥企業及其全體合夥人特委託管理公司格林蘭投資及投資管理委員會全權代表參與制定和實施具體的上市計劃並完成有關工作。”

關於第三個問題,綠地集團職工持股會共有成員982人,設立公司型的持股組織,一方面不滿足公司法關於有限責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的限制,另一方面要面臨重復納稅的問題。

關於第四個問題,綠地集團如此操作,就是為了方便員工持股的退出及套現。根據金豐股份的預案,對於上海格林蘭而言,其係為規範綠地集團職工持股會而專門設立的特殊目的持股主體,上海格林蘭(有限合夥企業)的最終受益人與綠地集團職工持股會成員完全一致,且享有的綠地集團股權份額能夠一一對應,上海格林蘭最終受益人(即綠地集團職工持股會會員)所持有的綠地集團股權實際持有時間已超過12個月。上海格林蘭與職工持股會完成吸收合併後,將繼受職工持股會在《資産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産協議》項下的全部權利、義務(包括其作為綠地集團股東的身份)。故上海格林蘭並不適用《重組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特定對象取得本次發行的股份時,對其用於認購股份的資産持續擁有權益的時間不足12個月”規定的情形。因此,其承諾自取得本次金豐投資新增股份起12個月內不轉讓的鎖定期安排具有合理性。綜上所述,上海地産集團、中星集團、上海城投總公司、上海格林蘭其承諾自取得本次金豐投資新增股份起12個月內不轉讓的鎖定期安排具有合理性。

由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分析可見,設計上述複雜的嵌套式有限合夥組織,按照綠地集團的説法就是為了規範職工持股會,但是這不能掩飾綠地集團需要借助此種複雜結構來平衡內部員工的利益,並借此實現管理層能夠實際駕馭職工持股的各種特殊目的。但地産新財富研究院認為有限合夥企業吸收合併持股會的操作缺乏法理基礎,其原因如下:

一是我國法規規定的吸收合併限于公司型法人企業之間的合併。依據我國《公司法》第172條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但是,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沒有對有限合夥企業吸收合併社團組織性質的法人做出過具體的規定。吸收合併是法定的企業合併形式,如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民間自行創設的合併協議,能否實現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效果,非常值得商榷。

二是缺乏基本的法理支援。按照合夥企業的基本原理及其內部治理結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承擔無限責任,其入夥是合夥人自主協商的結果。假設有限合夥組織能夠合併社團法人,社團法人的權利義務被有限合夥組織繼承,但是社團法人裏的員工持有的份額被轉移至有限合夥企業的份額的屬性應該怎麼界定?在缺乏法定基礎的前提下,上述操作應該屬於社團法人經清算程式而直接解散,而會員在社團法人解散後以持有的權利入夥。如果做上述性質的認定,會員應該就社團法人的解散所取得的收益繳納個人所得稅。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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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地上市有五道坎:定性、借殼、收購、風險、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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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道坎就是定性問題。如果定性為房地産開發企業上市融資行為,則意味著不得不面對證監會不斷收緊的監管制度帶來的不確定性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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