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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氣森林遇上“李鬼”,兩公司山寨燃茶被判賠55萬元

發佈時間:2021-09-02 16:22:02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賈庚

8月19日,北京法院審判資訊網公佈了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與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標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案號(2020)京0105民初15005號)。

判決書顯示,原告元氣森林訴稱其在飲料等商品類別上持有多個“燃”文字商標(以下並稱涉案四商標)。二被告未經許可生産銷售使用“燃”字樣的飲品(以下簡稱被訴侵權産品),侵害了原告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重大損失,故訴至法院。

同時,元氣森林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元氣森林公司第25109248A號、第25109249A號、第30190888號、第30190889號“燃”文字商標專用權的行為;2.判令二被告在法制日報、中國青年報首版顯著位置連續30日刊登聲明以消除影響;3.判令二被告賠償公司經濟損失2823401元;4.判令二被告賠償公司合理費用176599元。

根據判決書,經過法院審查確認後,查明瞭多項與被訴侵權有關的事實:


法院認為,被訴侵權産品包裝上發揮顯著識別作用的為“燃”文字,該標識與涉案四商標在字形、讀音上均十分近似,為近似商標。被訴侵權産品的使用方式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産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元氣森林公司及涉案四商標有特定的聯繫,造成混淆。被訴侵權行為侵害了元氣森林公司就涉案四商標享有的註冊商標專用權。

最終法院判定,被告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涉案四商標專用權行為;

被告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500000元;

被告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被告吉林省韻豐飲品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元氣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團有限公司合理開支50000元。

據了解,元氣森林公司分別於2018年8月、2018年12月、2019年2月註冊取得了第25109248A號、第25109249A號、第30190888號、第30190889號“燃”文字商標,並通過宣傳推廣,使“燃茶”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另外元氣森林公司及“燃茶”品牌曾獲得2020中國最佳飲品品牌獎、2020中國消費者信賴品牌獎等獎勵,深受市場認可。

圖片:元氣森林燃茶

而經過搜索發現,早在2019年7月,就有消費者在網路平臺發帖稱“山寨元氣森林出現了”,價格僅為元氣森林一半。而根據消費者提供的圖片來看,即本次判決書中被告之一尚品習飲(北京)食品有限公司生産的山寨産品。

圖片:山寨産品

近年來,商標侵權糾紛時有發生,例如,“茶顏悅色”起訴“茶顏觀色” 不正當競爭侵權、“太二”酸菜魚狀告“太七”酸菜魚侵權、“雙匯肉粒王”包裝近似金鑼“肉粒多”被判賠償、奶糖品牌“金絲猴”訴“金喜猴”商標侵權、小罐茶告“小杯茶”侵權等,但最終法律審判來臨,“李鬼”們不僅僅要賠償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會因此臭名遠揚,名譽掃地,“侵權”的污點始終揮之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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