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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膠預防新冠病毒、奶粉對抗肺炎……江蘇不良商家發“疫情財”被嚴查

發佈時間:2020-02-28 14:46:05 | 來源:中國網食品 | 作者:

疫情防控期間,一些不法商家搭上預防新冠肺炎的“順風車”,誇大産品功效,發佈虛假違法廣告,誤導消費者購買使用。近日江蘇省市場監管局公佈了一批虛假違法廣告案件。

特殊食品虛假廣告案

1、2020年1月31日,南京市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監測,發現南京某保健食品公司通過其微信公眾號發佈有關蜂膠産品廣告,廣告中含有“預防新冠狀病毒肺炎”“對多種疾病具有治療作用”“對抗擊冠狀病毒發揮一定作用”等內容。經查,該廣告中的蜂膠産品為保健食品,不具備治療疾病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規定,構成發佈虛假廣告。南京市市場監管局已責令當事人停止發佈上述涉嫌違法廣告,並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2020年2月1日,南京市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接群眾舉報,稱有人在微信朋友圈發佈違法廣告。經執法人員檢查發現,南京某母嬰用品店負責人利用微信朋友圈發佈含有“賜多利奶粉可以對抗肺炎,抗擊SARS。2020年,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持續升溫,每天一杯賜多利,預防加強才是最大的保護”等內容廣告。

當事人利用“疫情”虛假宣傳,其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南京市江北新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口罩、消毒産品虛假廣告案

1、2020年2月5日,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根據廣告監測,發現無錫市某公司利用“百草園書店”微信公眾號發佈有關消毒産品廣告,廣告中宣稱“澳綠寶消毒劑能有效殺滅HIV、H7N9、SARS、埃博拉、腸病毒、諾如病毒、流感病毒”、“上海出入境管理局、公安局、醫院、國際會議中心、教育局官方單位指定用它消毒”等內容。

當事人的行為涉嫌違反《廣告法》第四條規定,構成發佈虛假廣告,同時還涉嫌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二)項關於廣告中不得使用國家機關名義進行宣傳的規定,無錫市梁溪區市場監管局已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立案調查。

2、2020年1月29日,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接舉報,反映某化粧品有限公司在其淘寶店舖發佈有關口罩廣告,廣告中宣傳其銷售的口罩為“KN95醫用防護洛華口罩、外科用N95廣州一次性防肺炎N94N97保為康”、“KN95口罩武漢N95級別N94PN95M95NK95抗病毒防病菌感染N95型”。經核查,當事人實際銷售的産品為“新錦江”牌KN95型、8000型口罩,使用場所為“礦山、鑄造、金屬冶煉及打磨等作業産生的粉塵保護”,並非“廣州洛華”的醫用防護口罩,無抗病毒、抗病菌感染、防肺炎功能。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屬於發佈虛假廣告,揚州市邗江區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罰款2000元。

3、2020年1月29日,南通市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在巡查某商場過程中,發現某百貨商行在店外設置紙質廣告並銷售口罩,其廣告內容為“防肺炎口罩、N95口罩 ”,而實際售賣的商品為普通口罩。

當事人發佈虛假廣告的行為,違反了《廣告法》第四條規定,南通市海安市市場監管局對當事人罰款10000元。

江蘇省市場監管局特別提醒,醫用口罩作為一种醫療用品,屬於第二類醫療器械。對於醫療器械廣告的發佈,《廣告法》第四十六條明確規定應當在發佈前由有關部門對廣告內容進行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另外,根據《廣告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除了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外,其他類型的商品廣告不能涉及疾病治療功能,不得使用醫療用語,包括容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也是不可以使用的。

對發“疫情財”的虛假違法廣告,市場監管部門將會第一時間責令停止發佈,從嚴從重進行查處。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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