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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非寄宿制中小學原則上不得設食品小賣部

發佈時間:2019-12-31 09:25:09 | 來源:中國新聞網 | 作者:左宇坤

“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

近日,市場監管總局、教育部、國家衛生健康委、公安部等四部門聯合印發的《關於落實主體責任強化校園食品安全管理的指導意見》提出了上述要求。

市場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不再簽訂新的承包或者委託經營合同;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已經設置的,要逐步退出。

為何要如此規定?該負責人介紹,因片面追求經濟利益,一些校外供餐單位、承包或者委託經營的食堂,容易放鬆食品安全管理。在監管執法中,也發現因為主體責任不落實,疏于食品安全管理而引發食源性疾病的問題。為有效有力防範此類安全風險,《指導意見》要求具備條件的中小學、幼兒園食堂原則上採用自營方式供餐。

另外,為推動中小學生、幼兒養成健康飲食習慣,通過正餐攝入營養所需,防止片面依賴零食,《指導意見》要求非寄宿制中小學、幼兒園原則上不得在校內設置食品小賣部、超市。

目前,學校食堂“明廚亮灶”覆蓋率已超過90%。《指導意見》提出,要注重借助科技手段,實現智慧監管,提高校園食品安全監管效能,要求市場監管、教育行政部門積極借助“明廚亮灶+網際網路”,隨機抽查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狀況,主動搜尋、發現供餐單位和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

《指導意見》還從兩個方面推動學校和幼兒園將校長陪餐制落到實處。一是明確陪餐工作的具體內容,要求陪餐人員對飯菜進行客觀評價,對食堂環境衛生、從業人員工作情況等進行監督,做好記錄。二是注重及時解決問題和風險隱患,要求對陪餐中發現的和學生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風險隱患立即整改,並對整改結果進行復核。

此外,對家長們擔心的校園周邊無照經營的食品問題,《指導意見》規定,對學校周邊用房有管理許可權的學校,不得將周邊用房租借給無證無照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的個人或單位。同時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行政監管部門及時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的食品安全案件,公安機關嚴厲打擊學校及周邊食品安全犯罪行為。

責任編輯:陳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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