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文旅部網站消息,為保障旅遊者合法權益,規範線上旅遊市場秩序,促進線上旅遊産業可持續發展,文旅部研究起草了《線上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暫行規定》對虛假預定、不合理低價遊、價格歧視(大數據殺熟)等問題都作出了具體規定,違反規定將被處罰。
文旅部指出,近年來,我國線上旅遊市場快速增長,線上旅遊企業和平臺的數量不斷增多,方便了廣大人民群眾出遊,促進了旅遊消費,帶動了行業發展。但也要看到,個別企業和平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時有發生,侵害了遊客的合法權益,擾亂了旅遊市場秩序,個別性質惡劣的案件更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給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帶來了較大負面影響,廣大人民群眾對此反映強烈,要求加強市場監管、規範市場秩序已成為社會共識。
目前,國內的相關法律法規尚未對線上旅遊市場規範作出明確規定,這給行業監管帶來較大難度。從各地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收到的舉報和投訴,以及媒體相關報道所反映出來的問題來看,上述企業和平臺涉及的問題主要集中于“旅遊安全保障和救助義務、消費者權益保障、虛假宣傳”等行業發展的重要方面,亟需通過健全法律法規來加以規範。
《暫行規定》共五章四十二條,分為總則、運營、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等部分。
針對虛假預定問題,《暫行規定》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為旅遊者提供線上預定酒店、機票、火車票、船票、車票、場所門票等産品或服務時,應當建立透明、公開、可查詢的預定渠道,不得誤導旅遊者,不得以任何方式進行虛假預定。
《暫行規定》明確,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為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的旅遊活動提供交易機會。
針對大數據殺熟問題,《暫行規定》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不得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針對不同消費特徵的旅遊者,對同一産品或服務在相同條件下設置差異化的價格。
《暫行規定》提出,旅遊者通過平臺經營者與平臺內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發生糾紛的,或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人身財産損害的,平臺經營者應當負責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鼓勵平臺經營者先行賠付。
《暫行規定》還要求,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安全防範及應急預案,通過輿情蒐集、目的地警示等方式,結合具體旅遊活動,及時排查旅遊産品和服務中的安全隱患,切實做好旅遊安全宣傳、風險預警與防範、應急處置等工作。
在法律責任方面,《暫行規定》明確,平臺經營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提供的線上旅遊經營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和財産安全要求或有其他侵害旅遊者合法權益行為,未能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依法與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連帶責任。
平臺經營者未能對線上旅遊平臺內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資質進行審核,或未能對旅遊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損害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對於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因違法違規行為,或者未按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或者不聽從線上旅遊經營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出現人身財産損害的,線上旅遊經營者不承擔法律責任。
旅遊者因不可抗力或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線上旅遊經營者應當及時進行救助,線上旅遊經營者未及時進行救助造成旅遊者損害的,應對損害擴大部分承擔連帶責任。
(責任編輯:張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