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祥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祥源文化)27日晚間發佈公告稱,公司一審被判對7名原告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3.42萬元,趙薇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合計由公司、趙薇共同負擔2269元。
祥源文化公告截圖
祥源文化在訴訟進展公告中稱,截至27日,公司陸續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中院)發來的7份《民事判決書》和6份《應訴通知書》,以及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高院)發來的49份《民事判決書》。
根據《民事判決書》顯示,中院對7名原告起訴公司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一審判決;高院對49起上訴案件審理終結並作出二審判決。根據《應訴通知書》顯示,6名自然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中院提起訴訟。
祥源文化表示,原告共計7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分別向中院提起訴訟,要求公司及有關方就前述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根據相關規定,中院判定:祥源文化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34204.93元;趙薇對上述第一項應付款項承擔連帶責任;案件受理費合計由公司、趙薇共同負擔2269.00元;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此外,上訴人董澄遠和李振生(原審原告)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祥源文化等相關方就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金額合計為34185.68元,經一審判決董澄遠和李振生的訴訟請求分別被駁回。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向高院提起了上訴。高院開庭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負擔。
公告還稱,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少英等47人以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為由,向中院提起訴訟,要求祥源文化等相關方就資訊披露違法行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訴訟金額合計為2637448.80元。公司收到中院發來的《民事判決書》,判決公司及相關方支付賠償款及利息合計1932769.03元。公司及相關方在法定期限內向高院提起了上訴。高院開庭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16878.50元,由公司及相關方負擔。
祥源文化表示,目前,公司各項業務經營情況正常。為避免公司因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産生經濟損失,公司原實際控制人孔德永于2017年8月4日承諾如因個人違反證券法律法規導致上市公司需承擔任何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及民事賠償責任而遭受經濟損失的,均由孔德永無條件向上市公司予以賠償,公司間接控股股東祥源控股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目前,二審涉及金額相關方已全額支付公司,因此上述訴訟事項對公司生産經營管理不會造成重大影響。
(責任編輯: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