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與深交所推動落實公司債券年報披露要求
- 發佈時間:2016-01-26 08:53:49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李航
近日,證監會發佈了《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資訊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8號——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以下簡稱《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共四章五十一條,詳細規範了公司債券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要求。
為配合落實《公司債券年報準則》實施,上交所于近日發佈了《關於做好債券發行人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深交所也配套發佈了《關於做好債券發行人2015年年度報告披露工作的通知》。
據了解,《公司債券年報準則》是中國證監會貫徹《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公司債券管理辦法》),細化資訊披露相關規定,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又一重要舉措,對促進交易所公司債券市場規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
作為配套制度安排,上交所《年報披露通知》對《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落實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一是要求發行人及承銷機構,認真學習相關規定,及時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二是對年報披露義務人和披露時間做出了具體規定。三是要求發行人做好公司債券的風險提示工作。四是其他公開發行公司信用類債券(含企業債券)發行人,應參照《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規定編制和披露年度報告。
事實上,去年,上交所以《公司債券管理辦法》出臺為契機,在公司債預審核和發行上市等方面順應市場化改革需要,大力提升交易所債券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2015年全年,上交所債券市場共完成債券發行1.87萬億元,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重要渠道。在公司債市場發展過程中,上交所堅持“發展與風控並重”的發展理念,高度重視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
上交所表示,今後,將繼續加強公司債券持續資訊披露監管工作,研究制定配套制度,加強市場宣傳引導,力求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公司債券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上交所將採取相應的自律監管措施,並依法追究相關義務人的責任。
自2015年初公司債券新政實施以來,深交所有序開展新規下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相關工作,進一步提升了審核效率,不斷加大審核透明度,積極發揮服務實體經濟的作用。截至目前,在深交所申報的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已有一半的發行人為非上市公司,因此在證監會的統一部署下,深交所將積極採取措施,不斷加強對公司信用類債券資訊披露的監督管理工作。作為配套制度安排,深交所《年報披露通知》對《公司債券年報準則》的落實提出了相關具體要求。一是對年度報告的編制要求、披露時間及報送方式予以明確;二是要求發行人及受託管理人學習各項規定,認真編制、及時報送年度報告;三是明確了企業債券發行人應當參照《38號準則》及本所有關規定編制、報送和披露年度報告。另外,《年報披露通知》還明確了發行人及仲介機構的職責,針對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相關責任人將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下一步深交所將繼續堅持市場化原則,進一步強化資訊披露監督管理。為促進市場儘快熟悉並理解相關規則內容,深交所將採取培訓、講座等方式加強對發行人及相關仲介機構的宣傳引導,同時研究制定配套制度,不斷完善公司債券資訊披露規則體系,將事中事後監管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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