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落實減持新規
- 發佈時間:2016-01-11 03:33:54 來源:京華時報 責任編輯:王文舉
大股東減持行為剛被證監會減持規定戴上枷鎖,眼下滬深交易所再次“補刀”,下發關於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相關事項的通知,再度給大股東減持行為立規。
滬深交易所發佈的通知顯示,自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完畢後,繼續減持其通過其他方式獲得的公司股份的,應當遵守證監會減持規定的要求。與此同時,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公司股份,不適用證監會減持規定中減持預披露和減持比例限制等相關要求。
記者注意到,在上周證監會發佈的減持規定明確提出,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此番兩大交易所對大股東減持再進行細化,即任意連續3個月減持不得超過股份總數1%。
交易所最新發佈的細則,還首次對減持方、受讓方的門檻制定了限制。交易所規定,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5%,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交易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很明顯,5%的高比例無論對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面臨不小的壓力。
不僅如此,按照新規,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下述規定,即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的,應當在首次賣出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在3個月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