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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委會建議常委會表決通過註冊制改革內容

  • 發佈時間:2015-12-27 13:04:01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胡愛善

  27日早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提交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簡稱“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報告中指出決定草案基本可行,贊成進一步修改完善後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報告中指出,註冊制改革授權內容的分組審議普遍認為,為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的“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任務,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基礎功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決定,授權國務院在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的有關規定,為此項改革提供法律依據和支援,是必要的。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是可行的。

  同時,法律委員會還提出了部分修改意見。一是,有的意見提出,草案中關於註冊制度的“具體事項”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的規定,不好操作,建議研究修改。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表述修改為:註冊制度的“具體實施方案由國務院作出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二是,有的常委委員提出,為及時總結註冊制實施的經驗,完善證券法修訂草案,應當要求國務院就授權決定實施情況向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中期報告。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採納這一意見。

  三是,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應當在草案中明確,在推進註冊制改革中,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風險防範和化解工作。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將相關表述修改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防範和化解風險,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有些常委會組成人員還對貫徹實施本決定提出了一些意見,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和完善相關配套制度時,注意研究採納這些意見,積極穩妥地推進註冊制改革。

  據了解,法律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提出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建議表決稿),建議本次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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