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發審權力尋租空間為註冊制掃清障礙
- 發佈時間:2015-12-02 06:20:22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為杜絕發行審核尋租空間再出“鐵律”,日前正式發佈《關於進一步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的若干意見》(簡稱《意見》),從九大方面規範發行審核權力運作。筆者認為,這一舉措不僅是一項遏制發行審核權力尋租和腐敗的針對性措施,而且也更是為即將到來的註冊制掃清障礙。
有權力的地方,就有尋租。新股發行審批制度,構築了中國證券市場的基礎,但同時,作為證監會最核心的權力,發行審核一直廣受詬病。
“一些同志習慣於審批審核,不想放權。”證監會主席肖鋼曾在今年年初的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上表達了他的擔憂。他指出,推進新常態下資本市場改革發展,關鍵是要處理好市場與政府的關係,持續推進監管轉型。
就在中紀委11月13日宣佈姚剛被查當晚,肖鋼還連夜主持召開了黨委會,再次重申:要完善權力運作機制,壓縮自由裁量空間,在發行上市、機構監管、並購重組、稽查執法等領域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強化權力約束機制,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
“實踐中産生的腐敗案例,教訓十分深刻。”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在《意見》發佈的同時表示,這次出臺的《意見》,是證監會對發行審核權力運作過程中可能存在權力尋租和腐敗風險的事項和環節進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礎上,採取的有針對性的完善和改進措施。
毫無疑問,在新興加轉軌的市場環境下,發行審核的體制機制安排如何既能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品質,防範欺詐上市風險,規範擬上市公司行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準,又能有效防範可能産生的尋租空間,切斷利益輸送的鏈條,遏制腐敗行為的發生,始終是發行制度改革需要關注的主要問題。
正因如此,證監會多次推動股票發行體制改革,以期根治弊病,讓市場回歸本源。
2009年6月,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發行體制的指導意見》,啟動了新一輪新股發行體制改革。其中,定價和發行承銷方式是兩個關鍵環節,改革的方向是通過完善制度進一步強化市場約束,推動發行人、投資者、承銷商等市場主體歸位盡責。
2010年10月,證監會發佈《關於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改革進入第二階段,從完善詢價過程中報價和配售約束機制、擴大參與詢價的機構範圍、增強定價資訊透明度、完善回撥機制和中止發行機制等四個方面繼續推進。
2012年4月,證監會又發佈了《關於進一步深化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適當調整詢價範圍和配售比例,進一步完善定價約束機制。
2013年11月,證監會發佈《關於進一步推進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意見》,啟動了股票發行制度的“註冊制改革”。
2015年11月,證監會發佈《進一步改革完善新股發行制度的政策措施》,圍繞解決鉅額資金打新、簡化發行審核條件、強化仲介機構責任、加大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等事項,對新股發行制度予以改革完善。
可以説,新股發行體制改革的每一步深化,都朝著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方向又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當然,註冊制只是股票上市的一種方式,改成註冊制不是最終目的,改革的目的是將證券市場中的權利尋租、造假、欺詐行為降到最低,打造一個規範、透明、公正、便捷的市場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