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交所:上市公司更改證券簡稱須“名副其實”
- 發佈時間:2015-10-27 03:50:38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楊菲
《證券日報》記者獲悉,10月26日,上交所對外發佈四項臨時公告格式指引,分別針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簽訂戰略框架協議、變更證券簡稱以及高送轉等四類近期市場高度關注事項,強化資訊披露要求,加大監管力度。
四項指引中,股票交易異常波動公告格式指引已沿用多年,本次主要是調整增加部分內容,其餘三項公告格式指引則為新制訂。
據了解,上交所本次修訂和新增上述公告格式指引,主要是考慮到實踐中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出現了一系列值得關注的問題。如不少公司異常波動公告內容千篇一律,或是含糊不清,針對性不強;有些公司簽訂戰略框架協議、變更證券簡稱、提議高送轉方案的過程中,相關公告披露的內容涉嫌製造熱點,吸引市場眼球,但往往對其影響誇大其詞,對風險提示卻一帶而過。這些現象容易助長市場炒作氛圍,對投資者産生嚴重誤導。對於這類情況,強化公司資訊披露規範,向投資者充分揭示風險,很有必要。
這次出臺的公告格式指引,即是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有的放矢,以提高公司資訊披露的有效性和針對性。
指引根據不同類型事項的具體情況,有針對性地增加了相關披露要求。如對於常受市場追捧的高送轉提議,特別是少數股東提議前後減持股份的情況,相關格式指引要求提議股東應當明確投票意向,公開披露前期股票買賣情況和未來6個月是否有股票減持計劃,強化提議股東誠信意識,接受市場的監督。
在決策程式上,還規定董事會應當儘早審議高送轉議案,並徵詢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意見,以穩定市場預期。從這些新增的要求看,主要是督促公司如實披露相關事項具體情況,為投資者提供更有效的決策資訊。
資訊披露的風險揭示是否充分,對引導投資者理性作出投資決策,抑制市場跟風炒作有重要作用。上交所這次發佈的公告格式指引,對於可能涉及“偽市值管理”行為的事項,也加大了風險揭示力度。如有些公司更改證券簡稱時,有意將簡稱搭上網路、金融、資訊等熱門題材概念,但實際並未開展相關業務。對此,這次發佈的證券簡稱更改格式指引規定,公司應當披露是否已從事相關業務、是否具有從業資質、是否有相關人才配備,其目的就是要求公司告訴投資者證券簡稱是否“名副其實”。
據上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近年來,上交所大力推進事前監管轉向事中事後監管,在體制機制上做了不少工作,先後實施資訊披露直通車業務,啟動分行業監管,取得一定成效。在此基礎上,上交所也高度重視市場出現的重大熱點問題,快速響應,及時處置。這次發佈的公告格式指引,就是在對前期日常監管經驗的梳理總結基礎上制訂的,其根本目標是規範公司資訊披露行為,提高資訊披露的有效性,讓公告應有的投資決策參考和風險揭示功能得以真正發揮。從長期來看,這也是逐步解決資訊披露傳導機制不暢問題,建設市場理性投資文化的一項重要工作。
“今後,上交所還將持續跟蹤分析各項公告格式指引的使用情況,並根據市場需要及時予以修訂完善。”負責人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