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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進一步加大對金融犯罪案件打擊力度

  • 發佈時間:2015-09-23 12:02:41  來源:中國網財經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陳娟娟

  中國網財經9月23日訊 在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天上午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有記者問:“今年國內資本市場比較動蕩不太穩定。此輪股市動蕩中,哪些金融犯罪表現突出?對於發佈虛假資訊犯罪以及內幕交易犯罪有哪些打擊舉措?檢察機關採取了哪些措施有效預防此類犯罪?針對當前股市惡意做空可能産生的犯罪,檢察機關如何發揮職能加大打擊力度、維護股民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訴廳副廳長聶建華表示:此輪股市動蕩中,內幕交易、利用未公開資訊交易、操縱證券、期貨市場等金融犯罪受到關注。

  聶建華説:“我們也關注到近期新聞媒體中關於公安機關嚴厲打擊證券期貨領域違法犯罪活動的報道,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的相關案件,我們會嚴格依法辦理,依法打擊證券期貨市場犯罪活動,維護金融管理秩序。”

  説到檢察機關預防此類犯罪的措施,聶建華介紹主要有三方面:一是進一步加大對金融犯罪案件打擊力度,嚴格依法辦理偵查部門移送的相關案件;二是加強打擊金融犯罪宣傳力度和預防金融犯罪陷阱普法教育,針對犯罪易發環節通過案例警示、風險提示、專項教育等方式開展犯罪預防工作;三是加強與金融監管機構溝通合作,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監管問題和漏洞及時與監管部門溝通反映情況,幫助完善監管措施,預防金融犯罪。

  對於發佈虛假資訊犯罪,我國刑法第181條規定了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內幕交易犯罪,我國刑法第180條規定了內幕交易、洩露內幕資訊罪,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資訊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單位犯該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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