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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許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 不需具備QDII資格

  • 發佈時間:2015-03-27 19:57:23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馬巾坷

  27日,證監會召開例行新聞發佈會,證監會發言人鄧舸在會上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聞發言人表示,此次發佈的《指引》,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起草的。《指引》共十條,對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資格和程式、資訊披露、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過滬港通機制投資香港市場股票,不需具備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二是《指引》施行前已獲核準或註冊的基金,應根據基金合同約定情況,採取不同的程式參與滬港通;三是要求基金投資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並按照有關業務規則執行;四是強調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資訊披露工作;五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參與滬港通交易的決策制度和風險控制要求。新聞發言人強調,針對滬港通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切實防範有關風險。

  新聞發言人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允許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有利於産品和業務創新,也有利滬港通業務的平穩推進和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對提升我國資産管理行業的國際化水準有著重要的意義,證監會積極支援公募基金參與該業務並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為引導基金逐步有序參與滬港通交易,此次發佈的《指引》專門規定了基金參與滬港通的程式,在《指引》施行前已獲核準或註冊的基金參與滬港通,如果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可以通過原有方式或者滬港通方式投資香港股票;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履行相關程式;對於《指引》施行後註冊的基金,則要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約定相關股票的投資比例和策略,並充分揭示風險。

  下一步,證監會將強化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監管,通過非現場監控與現場檢查等多種手段,關注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開展業務。同時,證監會還將及時總結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相關經驗,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平穩有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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