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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質押式回購風控劃定“紅線”

  • 發佈時間:2015-03-19 07:2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溫濟聰  責任編輯:張恒

  為規範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的風險管理行為,中國證券業協會日前發佈實施了《證券公司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風險管理指引(試行)》(以下簡稱《指引》)。英大證券研究所所長李大霄在接受《經濟日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指引》對證券公司在風險可測、可控的前提下順利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起到了重要的規範作用。

  在凈資本管理層面,《指引》規定證券公司以自有資金出資的,融出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200%,證券公司可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確定具體比例;應當及時根據股票質押式回購交易業務開展和市場變化情況,對業務的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等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

  在標的券準入層面,《指引》規定標的證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證券公司應當審慎評估質押該標的證券的風險:一是單一標的證券已質押數量佔總股本超過50%;二是標的證券所屬上市公司上一年度虧損且本年度仍無法確定能否扭虧;三是標的證券近期漲幅較高;四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存在退市風險;五是標的證券對應的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實際控制人正在被有關部門立案調查;六是證券公司認為存在風險較大的其他情形。

  此外,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標的證券管理制度,明確標的證券篩選標準或準入條件、質押率上限、具體項目標的證券質押率確定機制、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等,並明確調整機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其適用性進行評估和更新。還應當建立標的證券集中度管理機制,並設置相關風險控制指標,包括但不限于單一標的證券對應的待購回初始交易金額佔證券公司凈資本的比例、單一標的證券佔總股本的比例等。

  在李大霄看來,此次《指引》中實行差異化管理值得關注。“根據不同的風險管理種類和需求,制定差異化的管理規則,為券商有效、科學、合理開展股票質押式回購業務帶來風控利好。”李大霄坦言。

  《指引》指出,證券公司應當綜合考慮融入方資質、標的證券種類、交易期限、近期價格漲跌幅、估值情況、流動性情況、所屬上市公司的行業基本面等因素,對具體項目的標的證券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證券公司應當對同一標的證券質押率進行差異化管理。以有限售條件證券作為標的證券的,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無限售條件證券的質押率;交易期限較長的標的證券,原則上質押率應當低於同等條件下交易期限較短的標的證券的質押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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