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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四項改革試點方案完成編制 將推員工持股

  • 發佈時間:2015-01-16 07:18: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專家建議,為防止國有資産流失,員工持股試點應分階段、分層次推進,如先在央企下屬三級、四級公司試點

  1月15日,《證券日報》記者從一位接近國資委的權威人士處獨家獲悉,央企“四項改革”試點方案已經完成編制。

  該“四項改革”試點方案是指2014年7月份,國資委在中央企業啟動的“四項改革”試點,包括在國家開發投資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開展改組國有資本投資公司試點;在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開展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試點;在新興際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節能環保集團、中國醫藥集團總公司、中國建築材料集團公司開展董事會行使高級管理人員選聘、業績考核和薪酬管理職權試點;在國資委管理主要負責人的中央企業中選擇2家到3家開展派駐紀檢組試點。

  與此同時,今年1月12日,國資委主任、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組長張毅主持召開國資委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八次全體會議。會議審議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外派監事會工作的意見》、《關於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試點的指導意見》。

  在去年9月份舉辦的2014中國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與股權激勵高峰論壇上,國資委改革局處長郭子麗表示,混合所有制企業實行員工持股計劃,應該堅持試點先行的原則,在嚴格遵守現有國有企業改制等情況下防止大家一哄而上。

  中國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會副會長李錦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採訪時稱:“員工持股是混合所有制的重要形式,同時也是激發內部活力的源泉,但為了防止國有資産流失,應分階段、分層次推進,如先在央企下屬三級、四級公司試點。”

  郭子麗認為實施員工持股過程中應重點關注九方面,一是從事一般性競爭業務的國有企業才可以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主要是要強調企業和員工共同承擔市場競爭風險,對於從事自然壟斷、行政壟斷業務的企業,具有國家特許經營資質企業,政策性企業以及其他非競爭性企業,不太適合引入員工持股的方式;二是從企業自身來看,在國有企業改制為混合所有制企業,或者新設混合所有制企業的時候,可以同步引入員工持股計劃;三是從持股人員來看,原則上應該限定本企業的職工,防止利益輸送;四是從持股比例看,全員持股並不是可推廣和鼓勵的方式,要向關鍵崗位、科技骨幹人員傾斜,適當拉開差距,並且員工比例應該設置上限,保證國有的控制力;五是可以採取直接持股,或者採取間接持股;六是從出資方式來看,堅持以合法現金出資;七是股權來源一般採取增值控股,不易通過轉讓存量的股權作為員工持股;八是以評估值作為基本定價依據;九是員工持股日常管理應該建立動態調整和退出的機制,包括收益分配機制等等。

  對於推進混合所有制改革,國資委研究中心主任楚序平在首屆國企改革發展前沿論壇上表示,混合所有制改革應優先鼓勵IPO上市發行進行“混改”,必須進場交易、競價交易,禁止協議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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