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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交所週六啟動A股沽空測試 滬股通月內可做空

  • 發佈時間:2015-01-07 11:54:25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劉小菲

  滬港通的A股賣空交易功能距離正式推出再近一步。根據港交所的安排,1月10日將對支援賣空交易功能的系統進行推出前測試,並計劃在本月內推出。

  “若測試順利,我們將在市場準備充分的前提下儘快推出離岸市場的A股賣空交易功能。這將有助機構投資者參與A股市場時更易管理風險及有更大彈性。”港交所發言人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有關測試由參與者根據自身情況自願報名參與,此次為首批參與者的測試安排,日後還會提供更多測試機會。

  滬港通去年11月正式推出前,雙方監管機構及交易所就滬港通下賣空A股的機制安排達成一致,賣空A股理論上已經成行,但由於交易所需的相關係統支援仍然欠缺,過去2個月,參與滬港通交易的機構還無法真正進行賣空交易。

  “對大部分長線投資者來説,(能否)做空並不是他們使用滬港通的主要原因,但對於對衝基金來説,這可能是一個比較重要的考量。”香港投資基金公會主席李錦榮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

  港交所在去年12月初和12月29日,分別提供第二批及第三批滬港通使用者申請安排,此次賣空交易功能的系統測試,正是與第二批滬港通使用者的系統測試安排同步進行。在去年12月初向參與者發出通告後,港交所已于12月8日開始提供系統端對端測試,參與者于去年底提交端對端測試結果。

  為第三批使用者提供的端對端測試將於1月26日開始,今年2月底或三月初將進行推出前測試並於3月推出。與此同時,新增的滬股交易通前段監控功能也將進行系統測試,及1月26日開始進行端對端測試,2月底進行推出前測試,3月推出。香港結算公司還將於3月測試一項可追蹤投資者託管股票持倉的新系統功能,測試成功後將優化現有系統。

  有條件的做空

  可做空A股,並不在最初的滬港通交易範圍內。在目前的安排下,滬股通股票(需為合資格進行買盤及賣盤交易的股票)可以在符合上交所的有關規定下通過滬股通進行做空交易。

  首先標的為可進行賣空的上交所股票,交易所參與者進行做空交易時,必須在交易系統標注賣空盤,並提交空倉報告。根據規定,賣空盤的輸入價必須高於相關滬股通股票的最新成交價,在沒有最新成交價的情況下,以前日收市價為準。

  每只滬股通股票可做空數量受到兩方面限制,一是每個交易日可以賣空的總數,即香港結算公司在中國結算公司綜合帳戶內該個股的1%,二是轉倉期內可以賣空的數量,即10個交易日為5%。

  據上交所目前的規定,如果有個別A股的賣空持倉達到其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上交所將暫停其賣空活動,當百分比回落至低於20%時于下一交易日重啟。在涉及滬股通個股時,港交所將通過其網站通知交易所參與者及投資者。

  “系統支援方面,主要也是為了配合相關交易規定,滿足對方市場對於賣空交易的細節要求。”了解情況的人士對21世紀經濟報道表示。

  現在,投資者可以借入滬股通股票,經China Connect或Trade-through交易所參與者透過滬股通在上交所出售,進行有擔保的賣空交易。有關交易須滿足上交所的規定,包括有擔保賣空交易的股票借貸協議不可超過一個月、交易前檢查的股票借貸協議不可超過一日 等,此外,股票借貸行為還需向港交所提交報告。可供賣空用的股票借貸僅限于可同時買入及賣出的滬股通股票,即只可賣出的個股不在可借貸範圍內。

  “A股不能做空,令很多對衝基金對A股的涉足還是有限。”香港一位對衝基金人士認為,滬港通本身解決了過去沒有額度的問題,隨著滬港通機制的不斷發展完善,對衝基金對於A股的投資也會逐漸增加。

  長線基金參與意向強

  由於技術與法律等問題,目前,通過滬股通買賣A股的香港長線基金總體數量仍然不多。

  香港投資基金公會對60家會員基金進行的調查顯示,在做出回應的41家基金中,目前只有13家通過滬股通投資A股,使用範圍僅限于香港註冊基金、非認可基金、自有賬戶或機構專戶。不過,53%的受訪者表示未來12個月會參與滬港通,其中86%更表示未來6個月內即會參與;餘下47%普遍表示有興趣,但具體參與時間則取決於何時獲得監管部門、託管行或者客戶的批准。

  李錦榮指出,現存的技術、法律問題對於UCITs(可轉讓證券集合投資計劃)來説尤為嚴重。除了即將於上半年解決的前端監控問題,實益擁有權、權益披露和短線交易是長線基金最為關注的問題。

  “內地有關規定還不夠詳細,對於大型機構,旗下可能涉及多個子公司,其持股是否應當加總計算來看是否超過5%,就是個問題。”香港投資基金公會行政總裁黃王慈明解釋,而對於短線交易,規模越大的基金越容易觸發這一規定,尤其是一些跟蹤指數的大型基金。

  內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時須在事發之日起3日內做出申報;證券法則規定公司董事、監事等及持股5%以上的股東,若持股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賣出後6個月內買入,公司董事會應收回所得收益。但其他問題已相繼獲得解決。港交所6日表示,經過溝通,海外監管機構對於基金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已無特別疑慮。去年12月,盧森堡監管當局批准了第一批可參與滬港通計劃的UCITs,併為通過滬港通投資A股的UCITs更新其章程提供特快申請程式。

  對於實益擁有權問題,港交所表示,現在投資者也已明白,不論根據香港法律或是中國內地法律,他們對這些A股均享有實益擁有權。此外,根據香港結算的規則,投資者享有實益擁有人的權利,包括通過香港結算(作為名義持有人)收取股息及投票。現行安排還令香港及海外投資者在本身或其基金經理沒有中國內地牌照的情況下也可持有A股,免去直接持股架構的許多合規成本。

  “現階段,焦點是如何理順法律和技術障礙。”李錦榮認為,中長期而言,受訪的基金公司認為要進一步提高滬港通的成效,應擴大投資領域,並進一步放開投資和運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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