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資産證券化業務提速 潛在收益可觀
- 發佈時間:2014-11-22 07:27: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林海
證監會鬆綁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
在公開徵求意見後,中國證監會近日正式發佈《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資訊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三個文件自公佈之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為,《規定》的發佈將加快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開闢券商多項業務藍海,潛在收益豐厚。
本次規則修訂及起草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以《證券法》、《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為上位法,統一以資産支援專項計劃作為特殊目的載體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二是將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人範圍由證券公司擴展至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並將《證券公司資産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更名為目前名稱。三是取消事前行政審批,實行基金業協會事後備案和基礎資産負面清單管理。四是強化重點環節監管,制定資訊披露、盡職調查配套規則,強化對基礎資産的真實性要求,以加強投資者保護。
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介紹,自2014年9月26日公開徵求意見以來,證監會共收到書面反饋意見37份。總體上看,社會各界對《規定》及配套規則內容普遍認可,認為符合監管轉型要求和市場化原則,有利於資産證券化業務的規範健康發展。同時,各界也提出了一些具有建設性的意見和建議。
根據市場意見,《規定》及配套規則主要做了以下修改:一是將租賃債權納入基礎資産範圍;二是對於基礎資産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的時點,明確為原始權益人向專項計劃轉移基礎資産時需解除相關擔保負擔和其他權利限制;三是明確要求為資産證券化業務出具專業意見的服務機構如審計、評估機構等應具備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四是將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納入資産支援證券交易場所;五是對部分文字表述進行了修改。
此外,還有意見提出建立資産支援證券公開發行制度、增加《信託法》為上位法、刪除債權轉讓應依法通知債務人的規定及其他資産證券化專門立法建議,考慮到現行法律法規規定和資産證券化立法體例,有的未能吸收,有的不宜在規範性文件中調整。下一步,證監會擬就徵求到的相關立法建議和會計、稅收政策意見,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推動完善資産證券化業務的頂層設計。
張曉軍最後表示,《規定》及配套規則發佈實施後,符合條件的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等主體應按照規定開展資産證券化業務。證券交易場所、中國基金業協會等將及時制定、出臺相關自律管理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