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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披違法難逃制裁

  • 發佈時間:2014-11-03 00:30:41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張恒

  近年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違法類案件多次出現,手段也日趨多樣化,包括隱瞞資訊、未及時披露或不披露重大事件、虛假記載、隱瞞關聯交易等。在鴻基公司、天目藥業蓮花味精等公司的案例中,相關責任人因主觀或過失導致資訊披露違規行為,最終受到相應的處罰。

  隱瞞財務資訊受制裁

  上市公司應嚴格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如果出現隱瞞財務資訊、未及時披露重大事件等相關內容的行為,將受到法律制裁。

  1993年11月,寶安鴻基地産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鴻基公司)與深圳市龍崗新鴻進實業有限公司(簡稱新鴻進)簽訂參股投資協議,鴻基公司向新鴻進轉讓其持有的“皖能電力”法人股60萬股。後新鴻進因故退回上述股票,鴻基公司向新鴻進退回購股款。1994年9月,鴻基公司與新鴻進及深圳市業豐工貿有限公司(簡稱業豐工貿)簽訂參股投資協議,鴻基公司向新鴻進轉讓其持有的“鄂武商A”法人股108萬股、“昆百大A”法人股150萬股,向業豐工貿轉讓其持有的“皖能電力”法人股440萬股。鴻基公司用收到的“鄂武商A”、“昆百大A”、“皖能電力”法人股歷年分紅衝抵應收新鴻進及業豐工貿購股款;不足部分,由鴻基公司使用自有資金經第三方過賬劃回鴻基公司,衝抵應收新鴻進及業豐工貿購股款。鴻基公司轉讓給新鴻進、業豐工貿的“皖能電力”、“鄂武商A”、“昆百大A”等股票,新鴻進、業豐工貿未向鴻基公司實際支付購股款。

  鴻基公司2007年3月19日澄清公告及2006年至2009年年度報告未如實披露其“代持股”問題,違反了《證券法》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對鴻基公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6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認定時任鴻基公司董事局主席兼總裁邱瑞亨和時任鴻基公司證券部經理任國強為市場禁入者。

  2011年12月2日,天目藥業董事會審議並通過議案,同意以1500萬元的價格向杭州譽振科技有限公司(簡稱譽振科技)轉讓杭州天目保健品有限公司(簡稱保健品公司)和杭州天目山鐵皮石斛有限公司(簡稱鐵皮石斛公司)100%股權,並提交股東大會審議。2011年12月19日,天目藥業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2012年3月30日,天目藥業與譽振科技、保健品公司、鐵皮石斛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協議中有天目藥業應收賬款清收等內容,屬於《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三)項“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的重大事件。天目藥業對此協議未及時披露,違反了《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法》相關規定。證監會決定對天目藥業給予警告,並處以3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虛假記載、隱瞞關聯交易受處罰

  虛假記載、隱瞞關聯交易是嚴格禁止的行為,部分上市公司出現此類情況,受到證監會的處罰。

  2006年,蓮花味精未按規定披露訴訟事項。2007年,蓮花味精通過《關於申請項城市政府給予原材料價格補償的請示》,向項城市政府申請補助1.944億元,項城市政府批復同意將項城市政府的1.944億元作為糧食價格補償衝抵成本。蓮花味精在政府補助沒有實際到位的情況下,將尚未到位的政府補助款項入賬,從而虛增2007年利潤1.944億元,導致2007年利潤虧轉盈。2008年,蓮花味精在政府補助沒有實際到位的情況下,將尚未到位的政府補助款項入賬,虛增2008年利潤3億元,導致2008年利潤虧轉盈。當年,蓮花味精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也未按規定披露訴訟。2009年,蓮花味精對政府補助的會計處理不符合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證監會認為,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

  蓮花味精在當地政府的支援下完成債務重組工作並於2010年8月召開董事會,通過了關於會計差錯更正追溯調整事項的議案,對相關會計數據及財務指標情況進行更正並公告。證監會認為,蓮花味精在調查終結之前積極整改的舉動有利於企業的正常發展,減少股價波動,降低中小投資者的損失,維護當地社會穩定。蓮花味精的上述情形,屬於《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應當予以考慮。證監會決定對蓮花味精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並處以罰款。

  紫光古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2005年至2008年年度報告會計資訊存在虛增主營業務收入、虛增主營業務成本從而虛增利潤的情況,且未如實披露與湖南景達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簽訂《合資協議之補充協議》及實際執行相關情況。證監會認為,紫光古漢資訊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持續時間較長,虛假記載及不實披露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破壞了證券市場“三公”原則,依法責令紫光古漢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萬元罰款,並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在紫鑫藥業一案中,公司未在2010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與延邊耀宇人參貿易有限責任公司等7家公司的關聯關係和關聯交易,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相關規定,構成違法行為。證監會決定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0萬元罰款;給予相關責任人警告,並處以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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