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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上市公司可創新員工持股計劃實踐模式

  • 發佈時間:2014-09-23 08:05:44  來源:新華網  作者:周松林  責任編輯:王文舉

  上交所22日發佈《上市公司員工持股計劃資訊披露工作指引》。《指引》旨在落實證監會《關於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從操作性角度規範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中所需履行的審議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明確具體資訊披露要求,引導上市公司積極推進此項工作。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各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主動創新員工持股計劃的實踐模式,實現企業利益和員工利益的共同增長。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方面,《指引》規定了兩方面內容:一是員工持股計劃的制訂需要通過董事會審議、職工大會徵求意見、股東大會通過等環節,並明確了參與員工持股計劃的董事或者股東的回避要求;二是規定了上市公司需及時披露職工大會徵求意見情況、員工持股計劃全文和摘要、律師意見、獨立董事和監事會意見等事項。按照《指引》,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涉及相關董事的,相關董事應當回避表決。員工持股計劃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擬選任的資産管理機構涉及相關股東的,相關股東應當回避表決。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符合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財政部等的相關規定。《指引》還進一步細化了員工持股計劃的參加對象、資金來源的披露要求。

  在員工持股計劃的實施方面,《指引》作了四方面規定:一是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員工持股計劃的股票來源方式的不同,及時披露其股票買入或者過戶的具體安排和落實情況。上市公司採取二級市場購買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6個月內,完成標的股票的購買。上市公司採用回購、非公開發行、股東自願贈與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方式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應當按照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交易所有關規定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二是員工持股計劃發生變更、終止的,應當履行持有人會議、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策程式,並及時披露;三是員工持股計劃期間屆滿的,應當按照要求披露員工持股計劃到期持有的股票數量;四是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報告期內員工持股計劃的基本情況和主要變動情況。

  上交所有關負責人表示,員工持股計劃有利於建立企業勞動者和所有者的利益共用機制,調動員工的積極性,提高公司經營效率。上交所將繼續做好政策諮詢和服務,各上市公司可根據自身情況,主動創新員工持股計劃的實踐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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