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立規網媒信披:提三項禁止性規定
- 發佈時間:2014-09-06 07:05: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陳娟娟
“證監會始終關注網路媒體的發展,積極評估其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影響。下一步,證監會將進一步研究完善資訊披露規則,適應網路媒體發展趨勢,充分發揮其對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的積極作用,強化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傳播行為的監管。”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5日表示。
鄧舸表示,論壇、部落格、微網志、微信、易信、股吧、公司官方網站等網路媒體(以下簡稱網路媒體)具有傳播快、範圍廣、影響大的特點,在傳播資訊、匯聚民智、服務市場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不排除個別機構和個人利用網路媒體發佈、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資訊。
他表示,目前,證監會對網路媒體監管重點是,規範上市公司運用網路媒體行為,提高公司應對處置網路輿情能力,保障投資者公平獲取資訊。
首先,網路媒體發佈、傳播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應遵守證券法律法規的規定。《證券法》、《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傳播行為主要涉及三項禁止性規定:第一,資訊披露義務人在網路媒體發佈資訊的時間不得先於證監會指定媒體,不得以新聞發佈或者答記者問等任何形式替代應當履行的報告、公告義務。第二,在上市公司資訊依法披露前,任何資訊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第三,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市場資訊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上市公司資訊。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依法對網路媒體資訊發佈行為進行監督。”鄧舸表示,網路媒體發佈、傳播上市公司資訊導致股票交易異常波動的,證券交易所將依法核查所涉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是否涉嫌內幕交易或操縱市場,發現違規線索及時移交相關證監局進行核查。
其次,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和責任追究機制,加強對網路媒體資訊的管理。上市公司應將公司實名認證官方微網志、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在證監會指定媒體予以公告並指定部門或專人進行歸口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得在其個人認證微網志、部落格、微信或通過其他網路媒體發佈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資訊。相關人員未履行公司內部審核程式擅自發佈公司未披露資訊,導致公司資訊披露違規的,公司應啟動問責機制,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中國證監會將視情節對其採取監管措施,記入中國證監會誠信檔案。
再次,上市公司應當及時收集、分析、核實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可能産生較大影響的資訊,研判和評估風險,建立主動應對網路媒體的快速反應機制。
對此,鄧舸予以進一步説明:當上市公司相關資訊被網路媒體關注、轉載,並可能或已經對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價格造成重大影響時,上市公司應當啟動快速反應機制,首先公司應當自查或及時向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其他資訊披露義務人核實有無應當披露而未披露的資訊,依法履行資訊披露義務;必要時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並根據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資訊披露管理辦法》和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相關要求,通過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及時披露澄清公告;妥善處理與媒體和投資者的關係,及時通過公司官方微網志、官方微信、官方網站等渠道公佈公司已採取的措施及相關進展情況;採取有效措施保證公司內部穩定和生産經營正常運作,積極配合地方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進行事件查處工作等。同時,上市公司應當將已採取的措施及進展、後果等情況書面報告證券交易所及公司註冊地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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