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對市場操縱行為監控 首次處罰定增操縱行為
- 發佈時間:2014-08-23 07:34:00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徐娜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張曉軍22日通報了證監會近年來市場操縱案件的執法工作情況。發言人表示,2008年至今,證監會對150多起涉嫌操縱市場的案件開展了調查,其中正式立案80余起,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1起。移送公安機關16起,法院對其中7起做出了刑事有罪判決,18名當事人被判處了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追繳非法所得共計2.6億余元。
市場操縱作案手法新變化
發言人表示,為進一步打擊市場操縱行為,證監會開發了網際網路資訊稽查分析系統,目前已正式上線。證監會將進一步完善相關規則,加強交易所對市場操縱行為的日常監控、動態分析和評估管理,針對不同類型操縱採取相應的措施,堅持前端介入、及時制止。
證監會還將進一步完善行政、刑事調查銜接機制,採取重大案件會商、司法機關提前介入、聯合辦案等多種方式,加大刑事追責力度。對於多次操縱、拒不配合調查、獲利金額巨大、社會影響惡劣的,堅決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
發言人表示,操縱市場誤導和欺詐市場投資者,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破壞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任基礎,擾亂資本市場秩序,阻礙自由市場機能和有效價格機制,抑制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正常發揮,是資本市場中的嚴重違法犯罪行為,對此,證監會一直予以嚴厲打擊。
發言人介紹,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模不斷擴大,近三年來,操縱案件數量明顯大幅上升,且惡性操縱案件頻發,有的操縱主體系累犯,多次操縱多只股票,交易金額和獲利金額巨大,最高非法獲利達1.68億元。最近查辦的兩起操縱案中,操縱者選擇多只小盤股,利用明顯資金優勢進行連續交易和對倒交易,累計交易金額多達幾十億元,獲利數千萬元,達到了犯罪刑事追訴標準。證監會將於近期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從辦案實踐來看,市場操縱的作案手法也呈現出一些新的變化:一是賬戶關聯隱蔽化。從原來的使用本人賬戶或借用親屬賬戶,到無任何身份關聯的融資戶的使用;通過多地多點佈局、使用無資金往來的多賬戶進行分工操縱等。二是操縱手法多樣化。“搶帽子”交易、連續交易、虛假申報、反覆撤單等手法從無到有、花樣翻新。在有的案件中,操縱者不是採用單一的操縱手法,而是綜合運用開盤集合競價虛假申報、盤中拉抬、尾盤封漲停等多種手法進行市場操縱。三是資訊型操縱案件值得關注。有的操縱主體故意編造、傳播、散佈對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虛假資訊,誤導投資者的投資決策,以此獲利。有的上市公司為配合大股東、高管減持等需要,控制資訊發佈的內容和時機,以所謂“股價維護、市值管理”方式進行資訊操縱。此外,從包括證券場外市場、期貨市場、衍生品市場等中國資本市場整體看,跨市場操縱也開始出現。執法實踐中,已經遇到跨期貨、現貨市場操縱的案例。
首次處罰定增操縱行為
發言人通報了4起市場操縱典型案例,分別是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操縱市場案、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案、蘇顏翔操縱市場案、王建森操縱市場案。
對於浙江恒逸集團有限公司操縱市場案,發言人表示,2011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恒逸石化(行情,問診)”股價一路下跌至30元左右,與46.40元的定向增發價格差距非常大,保薦機構認為不修改增發價格則增發無望。為防止“恒逸石化”股價進一步下跌,維護股價以完成定向增發,恒逸集團財務負責人樓翔決定動用恒逸集團3000萬元資金,指使他人操作“何某水”、“施某紅”賬戶拉抬“恒逸石化”股價。
該案係證監會首次對上市公司定向增發過程中的特定目的操縱行為進行處罰。特定目的的操縱行為,使得市場投資者對公司股價的表現産生判斷錯誤,擾亂證券市場秩序。證監會對各類市場操縱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無論出於何種目的,只要是主觀上具有操縱股票價格的意圖,並在客觀上實施了拉抬股價等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都將被予以嚴厲打擊。只有這樣,才能確保資本市場資源配置功能的有效發揮,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對於廈門寶拓操縱“焦炭1209合約”案,發言人表示,“焦炭1209合約”是2012年9月到期的一次性實物交割期貨合約,其交割結算價為2012年9月全部交易日所有成交價格的加權平均價。2012年8月30日,廈門寶拓及其母公司廈門恒興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廈門恒興)合計多頭持倉580手“焦炭1209合約”,佔當日多頭總持倉量98%。2012年9月7日至9月12日,廈門寶拓期貨賬戶與上海桐潤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桐潤)期貨賬戶相互進行了4筆交易,成交價均高於相互交易前該合約日結算價,雙向總成交180手,成交量佔當月該合約總成交量96%,導致“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上漲幅度達3.11%。
經查,廈門寶拓和上海桐潤期貨賬戶由廈門寶拓實際控制,上述4筆對倒交易均係廈門寶拓總經理陳雲卿決策,以約定的時間和價格相互交易。廈門寶拓通過操縱“焦炭1209合約”交割結算價,使得廈門寶拓和廈門恒興在“焦炭1209合約”實物交割環節多計增值稅進項稅額387,658.12元。
通常情況下,進入交割月的期貨合約交易比較清淡,操縱比較容易實現。廈門寶拓在交割月通過在其實際控制的期貨賬戶間對倒交易“焦炭1209合約”來提高交割結算價,致使增值稅進項稅額被多計,達到少納增值稅的目的。此種行為與傳統的通過操縱形成價差進而獲利相比,是一種較為新型的操縱獲利方式。
期貨交易價格操縱行為擾亂了期貨市場正常的交易秩序,破壞了期貨市場價格發現的功能。證監會對此始終保持高壓態勢,一旦發現,堅決依法查處,切實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期貨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對於蘇顏翔操縱市場案,發言人表示,經查,2010年7月至2012年5月,蘇顏翔控制使用“蘇顏翔”、“蘇某明”、“嚴某生”等3人賬戶,在先期建倉後,通過開盤集合競價階段虛假申報撤單,隨後反向賣出,盤中連續競價階段頻繁使用小額買單申報成交,以及大額買單虛假申報後迅速撤單等方式推高股價,誘導其他投資者跟進,在股價推高、其他投資者買盤跟進後,迅速反向大額賣單賣出等方式進行虛假申報操縱,共涉及“中聯重科(行情,問診)”、“東方鉭業(行情,問診)”等13隻股票,獲利3,805,783.71元。
本案中,蘇顏翔不以實際成交為目的,頻繁進行申報和撤單,是典型的短線操縱行為,該行為誤導其他投資者對股票交易價格和供求關係的判斷,嚴重影響了證券市場的交易秩序。
近年來,隨著證券市場的飛速發展,市場操縱行為呈現出短線化的新特點。證監會將繼續保持高度關注,堅決予以打擊,維護市場穩定,確保市場公平、公正、公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對於王建森操縱市場案,發言人表示,經查,2012年9月10日至28日期間,王建森使用本人證券賬戶先大量買入“ST中冠A(行情,問診)”逐步建倉,再通過開盤虛假申報操縱開盤價、對倒拉抬股價伺機階段性出貨、尾盤拉抬操縱收盤價等手法操縱“ST中冠A”,操縱意圖明顯,致使該股價量出現異常變化,期間內漲幅與大盤偏離度達到15.57%。但由於同期大盤表現不佳,其未能誘使足夠散戶進場,“王建森”賬戶在上述期間共計買入4620萬元“ST中冠A”,累計虧損32萬元。王建森的上述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所述的情形。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證監會決定對王建森處以6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