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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烏龍指一週年:投資者能否獲賠等三大懸疑待解

  • 發佈時間:2014-08-15 01:00:15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吳黎華 杜放 北京   責任編輯:張明江

(圖片來源:資料圖)

  8月16日,震動中國證券市場的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將滿一週年。

  儘管肇事者光大證券已經低頭認罰,但無論是受到損害的投資者維權,還是事件主角之一的楊劍波提起的行政訴訟都還沒有一個結果。更引人關注的是,面對這起前所未有的異動交易事件,A股究竟應該建立一個怎樣的應急處置和風險防範機制仍然存在疑問。

  懸疑一

  投資者能否成功維權

  種種跡象顯示,儘管已經過去了整整一年的時間,但由於缺乏可供參照的先例以及明確的司法解釋,在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中受到損失的投資者———無論是現貨市場的投資者還是期貨市場的投資者,其維權之路絕非坦途。

  8月5日,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所引發的投資者民事訴訟索賠案在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此次開庭審理的案件為61件,索賠總金額將近1000萬元。在法庭上,被告方光大證券的代理律師認為,光大證券的內幕交易與投資者損失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因光大證券異常交易而蒙受損失的投資者,有部分是因為看到股指上漲後進行了不理智的交易,這種責任應該由投資者自擔,經濟損失不應由光大證券承擔,投資者也無權索賠。

  光大證券誤操作索賠案代理律師、上海傑賽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智斌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光大證券的態度就是極度不配合,光大證券認為雖然發生了烏龍指,但是沒有法律規定其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王智斌表示,之所以光大證券表現如此強硬,一方面是因為這是一個新型案件,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沒有相關司法解釋,國外也沒有類似的案件可作參考,無先例可循;另一方面,此次起訴中包括大量的權重股投資者,客觀上存在盲目追高的行為。王智斌表示,雖然法院組織調解,但迄今為止,仍然沒有收到對方任何相關方案。

  光大證券誤操作索賠案代理律師、上海華榮律師事務所合夥人許峰則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除部分前期持股的投資者高位離場獲益,不少投資者實際被光大的誤操作“誘多”,其中,三類投資者已成事件主要受損主體:股指期貨市場因股指大漲平倉虧損的空頭投資者、採取程式化電腦下單被動盲目入市的其他機構以及大量被錯誤“利好”資訊引導因股指衝高回落被套的中小投資者。

  上海一家公募基金高頻交易負責人透露,無論是機構公募還是私募投資群體,當時均有採取程式化交易:即一旦市場滿足資金凈流入量等條件,就會自動下單跟漲。這些機構很難避免被光大買盤“忽悠”受損。目前,機構投資者索賠依然是盲區。許峰表示,對異動情況下的結算責任,我國證券規範尚未明確,結算機構的應急處置則往往需要長期調查、層層授權,投資者保護已成新課題。去年11月,最高法明確指定管轄光大證券內幕交易民事賠償案“儘管單一案例的民事索賠已明確指定管轄,但代表中小投資者的公募基金等機構如何索賠,尤其是債市等機構投資者集中的市場是否適用管轄,這些仍不明確。”許峰説。

  懸疑二

  楊劍波對壘證監會誰輸誰贏

  與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密切相關的,則是此前掀起軒然大波的楊劍波起訴證監會要求撤銷相關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訴訟目前仍然沒有結果。

  “過去一年裏,從烏龍指事件發生到提起行政訴訟,儘管大多數的網民對我表示支援態度,但認為我能夠勝訴的並不多。”光大證券8·16烏龍指事件的當事人之一楊劍波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在他看來,過去幾個月來國內形勢的變化,使得他有理由相信應當對法院的最終宣判結果抱有更多的期待。楊劍波告訴記者,下週一(8月18日)應該是法院宣判的最後期限,但是截至目前,仍然沒有收到北京市一中院的相關通知。據悉,今年2月18日,光大證券原策略投資部總經理楊劍波訴證監會一案得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受理並正式立案。因案情複雜,該案經過申請並獲高級人民法院批准,將延期三個月宣判。

  “按照國外的法律,這是一個正常的對衝,根本不會成為一個案子,即使是按照國內的法律,我的勝訴也是理所應當的。”楊劍波表示,行政法遵循法定和公開原則,而證監會是事後才認定的。他強調,此事黑白分明,無論是從何種角度出發,找不到法院系統會對其作出不利判決的理由。今年2月8日,楊劍波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中國證監會,訴訟請求是要求撤銷證監會做出的(2013)59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和(2013)20號《市場禁入決定書》。公開資料顯示,正是上述兩份行政決定書,對光大證券、楊劍波等在內數名人員做出了行政處罰。

  今年4月3日,該案正式開庭,在當天的庭審上,作為原告的楊劍波及其委託代理律師同被告進行了交鋒。從當天的庭審實錄情況來看,原告、被告的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內幕資訊的認定、披露的時間節點、對衝操作性質以及楊劍波本人在該起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等四方面。

  懸疑三

  A股風控機制能否適應新形勢

  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的業內人士表示,作為我國首起以股指為對象的異動交易事件,“光大烏龍指事件”暴露出隨著高頻交易等新興産品興起的大背景下,A股市場缺乏風控機制的缺陷。然而,目前這一缺陷是否已經得到彌補仍然存有疑問。

  一是自營策略交易系統為何毫無限額。從資本市場發展而言,創新産品也加劇了誤操作風險“特別是高頻交易系統引入我國不過2年至3年,在國外也存在誤操作的‘前科’,需進一步完善風控機制。”天治基金首席策略師寇文紅説。

  摩根大通原金融工程副總裁、上海交大高級金融學院研究員葉俊逸表示,券商交易員的資金許可權通常不超過公司本金2%,“這是國際投行的慣例”,據此光大交易員的資金許可權本應不過4億至5億元,但天量資金卻瞬間入市。“儘管的確存在非人為因素的可能,但內控不完善的風險值得警惕,莫讓誤操作成內控品質低下的藉口。”作為高頻策略交易的國際頂尖專家,葉俊逸也表示事故“難以理解”。

  二是再度提出了熔斷機制等新課題。從國際上來看,對誤操作及時撮合協調撤單,也是降低類似事件投資者損失的通行做法。2010年後,美國金融業監管局頒布被稱為“交易熔斷”規則:成分股在5分鐘之內上漲或下跌幅度超過5%的,將暫停交易。該做法旨在穩定由於自動交易的大規模使用而變得脆弱的市場,使投資者更好管理風險。

  一位業內人士對《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在此次烏龍指事件之後,上交所立刻就制定相應的應急措施,防範此類事件再度發生。“但是客觀地説,國內的交易所在此類事件中所處地位比較尷尬,在8·16當天,交易所方面根本無法判斷光大證券的行為到底是誤操作還是真實的意志使然,因此也無法做出是否應當公告的判斷。”在這位人士看來,問題的核心仍然在於光大證券本身的風控問題,而這一事實卻已經被市場所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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