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賠付保護投資者權益 強化仲介機構把關人角色
- 發佈時間:2016-01-25 11:47:52 來源:中國證券報 責任編輯:王斌
證監會日前表示,2015年11月重啟新股發行時,證監會對新股發行制度進行了完善,簡化了發行條件,突出了審核重點,同時對保薦機構自行承諾先行賠付作了安排。下一步,將基於先行賠付的自律措施定位,按程式由證券業協會制定專門的制度規則,明確先行賠付的條件、標準和程式等具體規則。
先行賠付本質上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對於投資者因欺詐發行等嚴重違法行為而遭受的損失,由承擔保薦責任的保薦機構基於其事先的自律承諾先行賠付投資者,並相應取得向發行人依法追償的權利。
追本溯源,我國由保薦機構主動出資先行賠付投資者損失的做法最早出現在2013年,係平安證券出資3億元設立“萬福生科虛假陳述事件投資者利益補償專項基金”,用於先行賠償在萬福生科虛假陳述案件中受害的投資者。
在業界看來,先行賠付這一制度安排,是基於我國市場目前的法治和誠信環境,有效落實投資者權益保護的有益探索。特別是在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主體的責任暫不明晰或者責任主體無力設立專項補償基金的情況下,建立該賠付機制顯得尤為必要。
以創業板上市公司萬福生科為例,平安證券作為公司保薦機構及主承銷商,出資3億元人民幣設立專項補償基金,採取“先償後追”模式,即平安證券先以基金財産償付符合條件的投資者,然後通過法律途徑向萬福生科虛假陳述的主要責任方及連帶責任方追償。
這種由虛假陳述民事責任主體一方設立基金,委託投保基金公司作為管理人,先行賠付實際遭受損失的投資者的模式,一方面減少了投資者進行虛假陳述民事訴訟的耗時、舉證責任的繁瑣及維權成本,降低事件對市場的影響、平衡各方的利益關係;另一方面,由投保基金公司以公益性和中立性原則為前提作為基金管理人,開展專項補償基金日常管理及運作,勤勉盡責履行管理人職責,可以確保專項補償基金財産安全、完整及專款專用。
更為重要的一點是,讓保薦機構先行賠付,將會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保薦機構“只薦不保”的痼疾,強化保薦機構等仲介機構在二級市場投資過程中“把關人”的角色。
我們看到,原本應該起到監督作用的保薦機構淪為部分上市公司“圈錢”的幫手,不僅不履行應有的職責,反而和上市公司沆瀣一氣,粉飾財務報表,幫助其順利上市,讓“害群之馬”混進股市。這種“只薦不保”的行為使市場、投資者都成為其不負責任的犧牲品。而先行賠付,給了那些盲目擴張、只盯收益忽視風險的保薦機構“當頭棒喝”。
先行賠付,將改變目前A股“重懲罰、輕補償”的監管模式,能很好地解決投資者利益在受到損害後得不到賠償的問題,是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的最有效措施之一。
(朱寶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