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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錦秋:不能讓股票隨意停牌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 發佈時間:2015-11-02 07:2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楊海波

  10月30日,上證所召開新聞發佈會表示,針對市場和投資者普遍關注的部分上市公司停牌時間過長、停牌隨意性過大等問題,將加強事中、事後監管,規範上市公司濫用停牌行為。筆者認為,滬深交易所對制訂股票停牌制度的理念需要改變。

  股票停牌是上市公司的權利。在發生重大事項時,股票及時停牌可確保投資者在同一時間公平獲取資訊,減少資訊不對稱,這是有利一面。但現在的問題是,上市公司股票停牌過於隨意、時間過長。比如有股民在今年5月前後買入4隻股票,結果全都停牌,直到股市回暖也未復牌,投資者失去了高位賣出的機會,造成了重大損失。

  滬深交易所制訂停牌制度的指導思想是,盡可能降低重大事項的不確定性對投資者造成的風險。但股票能夠在市場隨時變現交易,更是投資者的一項重要權利,如果股票停牌制度過度傷害了投資者的這項權利,那麼停牌制度就可能存在問題。

  上證所此前已專門發佈《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資訊披露及停復牌業務指引》和《關於規範上市公司籌劃非公開發行股份停復牌及相關事項的通知》,其中對相關資訊披露作了具體要求。只是其中規定的停牌時間由於重大事項的不確定性也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香港聯交所制訂股票停牌制度的理念則大不相同。根據聯交所《上市規則》規定,上市公司股票應盡可能持續交易,暫停交易只是處理潛在及實際出現的市場特殊情況的手段,即使必須停牌,停牌的時間也應盡可能縮短,而且上市公司應當在公佈停牌理由的時候預計復牌的時間;如果公司停牌超過必要時間,妨礙市場正常運作,聯交所有權指令停牌中的股票復牌。

  另外,台灣股市預計自2016年1月15日起,也將實行重大事件停牌制度。公司遇到合併、收購等對股東權益、股價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必須在前一個交易日申請暫停交易,但每次暫停交易時間以1個營業日為原則,3個營業日為上限,必要時才可持續執行。

  滬深交易所規定的重大事項停牌時間較長,主要是害怕收購、重組等重大事項對股價的影響過大。有的上市公司一旦宣佈收購、重組等資訊,股價會劇烈飆升。不少上市公司公告稱運作重大事項,其實就是為了講故事或者製造題材概念。

  上市公司把資訊發佈、股票停牌當做配合主力炒作的一個手段,這種模式實際上涉嫌市場操縱,股價暴漲更多是因為二級市場主力操縱的結果。

  當前對於上市公司的停牌申請,滬深交易所基本上採取的是“申請即辦理”的做法,但在無意識間,上市公司停牌卻可能成為配合主力操縱的手段,同時也可能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因此,滬深交易所應儘快轉變制訂重大事項股票停牌制度的理念,在確保上市公司資訊公平披露、公平獲取的基礎上,更應確保投資者的利益,防止股票停牌制度被居心不良者所利用。

  為此,股票停牌時間應該盡可能短,而且上市公司在停牌時就應該明確復牌時間,交易所也有權隨時恢復股票交易。

  不僅如此,有關各方還要加強治本力度,要嚴厲打擊上市公司利用重大事項資訊發佈制度進行市場操縱;防止大股東利用重大事項爆炒股價再高位減持;防止利用停牌進行內幕交易,有了這些治本舉措,市場對重大事項就不會盲目追捧、股價表現就會更為理性。那麼交易所制訂股票停牌制度也就無須太過考慮重大事項的不確定性對投資者造成的風險,而可更多地關注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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