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查處董監高違規減持應當常態化
- 發佈時間:2015-08-03 02:30:52 來源:新京報 責任編輯:楊菲
證監會發言人張曉軍上週五表示,近期已集中處理了一批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持股5%以上股東、董事、監事、高管“違規減持”的行為,目前已立案52起。在當前市場的非常時刻,這一行為被市場解讀為屬於“股市維穩”的切實舉措之一。
為了防止股市下跌硬著陸引發系統性金融風險,監管部門自6月中旬以來出臺了許多措施保證股市平穩運作。但是,也有市場原教旨主義理論信奉者認為,股市與股價波動純粹屬於市場交易者由競爭促成的自發行為,政府“有形之手”不應當對這種自發波動進行干預;而現實中,當今世界沒有任何一個哪怕最徹底的市場國家,對市場的非理性波動會袖手旁觀。
最司空見慣同時也最沒有爭議的行為,是政府以利率手段反週期控制嚴重通脹以及通縮——通脹也是價格波動現象,沒有哪個政府能夠、或者敢於容忍它毫無節制的“自發波動”,當極端的價格(包括股票價格)波動可能給經濟與社會帶來惡性衝擊的時候,外力的干預是無疑必須的,這在實踐中已經並無爭議。當然,外力的干預應當控制在“非常時期”才能採用,這種外力需要在問題向惡性方向發展初期即能夠防患于未然,並且在市場回歸正常時期之後完全退出。
查處控股股東與利益相關人違規減持,實際上不只是關乎一時的股市穩定,它應當屬於證券市場制度建設過程中需要進行常規監管的一種行為。此次查處減持行為的核心在於“違規”二字,對於任何類型與任何時期的“違規”行為,監管部門都需要進行嚴厲查處,而並不僅僅限于“股市維穩”的非正常時期,這應當是監管部門的基本職責。
因為,相對於中小股東而言,大股東與董監高等是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與核心利益相關人,擁有對上市公司的決策優勢、資源控制優勢以及非對稱性的資訊優勢,這些利益相關人主觀上利用這些優勢對其他股東進行尋租是非常容易的,由此才需要監管部門完善各類法律規則,抑制這種尋租空間。
具體到減持行為本身,就需要對減持進行“立規”。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高管人員在內的所有市場主體,參與包括減持股份等各類交易時,遵守各類規章與市場秩序是不可逾越的“高壓線”,這種要求不只在“維穩”時期,在任何時期都應如此。
即便對於“非違規”減持,控股股東以及董監高等上市公司高管減持自身股份本身,也屬於證券市場的一個高度敏感的重要事項,需要進行嚴密監控與嚴格管理。大股東與高管減持的敏感性在於,這一行為與非控股股東尤其是中小公共股東利益不相容,因為大股東減持的對象一般會是中小公眾流通股股東,減持增加了股票的供給籌碼,這本身即會形成股東之間直接的利益衝突。
同時,減持自身股份通常向市場釋放出大股東與高管人員對公司未來發展缺乏信心的信號,這將會對股價造成衝擊,傷害其他股東利益。因此之故,成熟的證券市場都會對大股東與高管減持施加極其嚴格的規定性限定。這些規定涉及股市的長治久安與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當然,市場基礎性的法規制度,是屬於各類市場主體在任何時期都需堅守的底線與規範,有一類規制則屬於階段性的政策臨時管制措施,比如當下緊急出臺的維護股市穩定的措施,這些措施有時可能會與市場經濟規律要求短暫背離,而只是為應對一定非正常時期內的市場失序,當非正常時期度過之後,這些臨時措施就需要取消,猶如當前的證監會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與高管人員都不得減持自身股份,這種“一刀切”的措施只為股市“救災”而臨時設定,在非正常時期度過之後,仍需要回歸至基礎法則進行規制的常態水準。
□傅子恒(萬聯證券研究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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