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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修訂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

  • 發佈時間:2015-11-28 00:26:13  來源:中國證券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鄭嵐予

  為了進一步規範掛牌公司申請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的辦理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暫停與恢復轉讓業務指南(試行)》進行了修訂,並於27日發佈執行。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業務指南》縮短了申請時間並改進申請方式。為了防範因申請時間過長而使內幕資訊知情人範圍擴大,導致內幕交易的風險,新修訂的《業務指南》有針對性地對申請時間和申請方式進行了完善。

  一是規定掛牌公司根據《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情形申請暫停轉讓的,掛牌公司應于T-1日(T日為暫停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至16點30分之間將《暫停(恢復)轉讓申請表》通過傳真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並抄送主辦券商,無需報主辦券商審查;二是規定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規定情形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其申請材料需經主辦券商審查。主辦券商審查無誤後最遲應于T-1日(T日為暫停轉讓生效日,且為轉讓日)15點30分前將加蓋主辦券商公章的《暫停轉讓申請表》和其他證明材料的電子掃描件通過電子郵件發送至全國股轉公司。

  二是強化事後監管。一方面將提高資訊披露的要求。新修訂的《業務指南》規定掛牌公司在其股票暫停轉讓期間(除因重大資産重組申請股票暫停轉讓的另有規定外),應當至少每十個轉讓日披露一次未能復牌的原因和相關事件的進展情況;另一方面將發揮主辦券商督導職責,提高復牌申請的要求。新修訂的《業務指南》規定掛牌公司根據《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規定情形申請暫停轉讓的,在申請恢復轉讓時還應向主辦券商提交相關證明材料,主辦券商應對此進行核查並出具意見。

  三是增加最晚恢復轉讓日和申請延期恢復轉讓的規定。為了解決掛牌公司無合理理由長期停牌的問題,新修訂的《業務指南》對最晚恢復轉讓日作出了規定,即暫停轉讓時間原則上不應超過3個月。如在最晚恢復轉讓日前掛牌公司股票仍未滿足復牌條件的,應按規定申請延期恢復轉讓,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主辦券商應對申請材料內容的完備性、準確性、真實性和合理性進行核查並出具是否同意延期申請的意見。

  四是補充了因重大資産重組申請暫停和恢復轉讓的規定。新修訂的《業務指南》增加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非上市公眾公司重大資産重組業務指引(試行)》中關於暫停和恢復轉讓規定的主要內容。

  此外,《業務指南》還增加了緊急申請的情形,同時規定掛牌公司根據《業務規則》規定情形,以及根據《重組業務指引》第六條規定情形申請暫停轉讓。如不能在《業務指南》規定的正常時間段和規定方式申請暫停轉讓的,全國股轉公司將視情節對其及相關責任人採取自律監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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