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類資金可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
- 發佈時間:2015-10-22 10:06: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楊菲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日前發佈關於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的解答,並稱基金子公司資管計劃、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和契約型私募基金等均可投資擬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稱“新三板”)掛牌的公司股權,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資訊披露工作。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根據《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産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産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根據《證券公司定向資産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及《證券公司客戶資産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對於上述基金子公司及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新三板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産品名稱的問題,全國股轉公司明確表示,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應將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説明書》充分披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産品的關係。
同時,主辦券商須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併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範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範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等。
此外,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由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資訊與《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資訊的一致性。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資訊與披露資訊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産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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