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吉林監管局近日公佈了關於對易繼先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19]007號)和關於對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吉證監決[2019]008號)。經查,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易點科技”,831679)存在如下問題:
一、2017年1月10日,易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以易點科技名義向張立志借款人民幣300萬元,該款項未轉入易點科技賬戶也未用於易點科技日常經營。目前經法院判決,易點科技需承擔413.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連帶還款責任。易點科技對上述借款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也未對上述借款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二、2015年7月7日,易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以易點科技名義為其與張漢書的3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提供擔保。目前經法院調解,易點科技需對該項借款4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易點科技對上述關聯擔保事項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也未對上述關聯擔保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
三、易點科技未及時披露與中科光電(長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合同糾紛案件、與長春新興産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關於公證糾紛執行案件、與張立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張漢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吉林省新三板股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等重大訴訟;未及時披露因與長春市新興産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糾紛,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到期債權被司法凍結事項。
四、易點科技參股設立吉林省合和觀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構成重大資産重組。易點科技未按要求將上述重組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及股東大會確認,未及時申請股票暫停轉讓,也未披露重組報告書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觀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
五、易點科技與投資方吉林省合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廈門中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産業有限公司。投資方吉林省合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係易點科技董事長李兆伊間接參股的公司,投資方廈門中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係易點科技董事長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資涉及關聯交易,但易點科技在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式、也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産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
六、易點科技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易點科技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執行人名單,易點科技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
七、2017年7月28日,易點科技股東宋春影和易曉天分別質押公司股份150萬股,合計300萬股,質押期限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曉天分別質押公司股份150萬股,合計300萬股,質押期限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易點科技未及時披露上述股權質押事項。
八、易點科技2018年存在大額現金收支情況。易點科技2018年有18筆現金收款超過萬元,有22筆現金支出(含存入銀行)超過萬元。
此外,易繼先作為易點科技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7年1月10日,易繼先以易點科技名義與張立志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300萬元,該款項未轉入易點科技賬戶也未用於易點科技日常經營。目前經法院判決,應由易點科技承擔413.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連帶還款責任。上述借款事項,易繼先未提請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
二、2015年7月7日,易繼先與張漢書籤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萬元,並以易點科技名義為3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提供擔保。目前經法院調解,易點科技需對該項借款4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述關聯擔保事項,易繼先未提請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
三、易繼先直接參與簽署上述借款合同,並知悉因簽署對外借款合同以及對外擔保而産生的後續訴訟事項。易繼先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及時告知易點科技上述重大事項,未能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吉林證監局對易點科技、易繼先分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易點科技成立於2002年9月23日,于2015年1月12日在新三板掛牌上市,主辦券商為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簡稱“東北證券”,000686.SZ)。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工作指引(試行)》第九條規定:主辦券商應督導掛牌公司建立健全並有效執行內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會計核算體系、財務管理和風險控制等制度,以及對外擔保、重大投資、委託理財、關聯交易等重大經營決策的程式與規則等。
2019年2月26日,東北證券發佈的《關於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産重組、關聯交易等事項未履行審議程式的風險提示公告》顯示,東北證券作為易點科技的主辦券商,在2019年2月21-22日對公司進行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易點科技存在重大資産重組等未履行審議程式的重大事項;2018年3月9日,東北證券發佈的《關於易點科技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公告》顯示,東北證券在持續督導工作中發現易點科技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宋春影已被納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2017年4月25日,東北證券發佈的《關於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風險提示公告》顯示,在持續督導工作中發現易點科技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相關法規: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司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公司有義務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對於發現問題的公司,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責令公開説明、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立案調查或者移送司法機關。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為資訊披露義務人出具專項文件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證券法》、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採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易繼先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易繼先:
經查,你作為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易點科技”或“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時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存在以下問題:
一、2017年1月10日,你以易點科技名義與張立志簽訂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300萬元,該款項未轉入易點科技賬戶也未用於易點科技日常經營。目前經法院判決,應由易點科技承擔413.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連帶還款責任。上述借款事項,你未提請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
二、2015年7月7日,你與張漢書籤訂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0萬元,並以易點科技名義為3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提供擔保。目前經法院調解,易點科技需對該項借款4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上述關聯擔保事項,你未提請公司履行內部決策程式。
三、你直接參與簽署上述借款合同,並知悉因簽署對外借款合同以及對外擔保而産生的後續訴訟事項。你未能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未按規定及時告知易點科技上述重大事項,未能保證公司披露資訊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應忠實、勤勉地履行職責,不得損害公司利益,提高資訊披露意識,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你應當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
關於對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長春易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存在如下問題:
一、2017年1月10日,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以你公司名義向張立志借款人民幣300萬元,該款項未轉入你公司賬戶也未用於你公司日常經營。目前經法院判決,你公司需承擔413.3萬元本金及利息的連帶還款責任。你公司對上述借款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也未對上述借款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二、2015年7月7日,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以你公司名義為其與張漢書的300萬元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提供擔保。目前經法院調解,你公司需對該項借款400萬元本息承擔連帶還款責任。你公司對上述關聯擔保事項未履行內部決策程式,也未對上述關聯擔保事項及時履行資訊披露義務。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的規定。
三、你公司未及時披露與中科光電(長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合同糾紛案件、與長春新興産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關於公證糾紛執行案件、與張立志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張漢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與吉林省新三板股權交易服務有限公司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等重大訴訟;未及時披露因與長春市新興産業股權投資基金有限公司借款糾紛,公司在白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到期債權被司法凍結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四、你公司參股設立吉林省合和觀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構成重大資産重組。你公司未按要求將上述重組事項提交董事會審議及股東大會確認,未及時申請股票暫停轉讓,也未披露重組報告書等文件,即完成吉林省合和觀光農業開發有限公司工商登記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
五、你公司與投資方吉林省合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廈門中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共同投資設立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産業有限公司。投資方吉林省合和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係你公司董事長李兆伊間接參股的公司,投資方廈門中債資産管理有限公司係你公司董事長李兆伊直接控制的公司,本次投資涉及關聯交易,但你公司在未按規定履行審議程式、也未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的情況下完成了吉林省合和智慧城市産業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記手續。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六、你公司2017年12月7日、2018年1月11日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你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易繼先、宋春影2017年12月7日被列入信被執行人名單,你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七、2017年7月28日,你公司股東宋春影和易曉天分別質押公司股份150萬股,合計300萬股,質押期限為2017年7月28日起至2018年7月27日止;2018年8月9日,宋春影和易曉天分別質押公司股份150萬股,合計300萬股,質押期限為2018年8月9日起至2019年8月8日止,你公司未及時披露上述股權質押事項。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八、你公司2018年存在大額現金收支情況。你公司2018年有18筆現金收款超過萬元,有22筆現金支出(含存入銀行)超過萬元。上述行為不符合《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
針對你公司的上述行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公司應進一步加強公司治理,強化內部控制,規範財務核算,防範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損害公司利益,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披露資訊,切實提高資訊披露品質。你公司應在2019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吉林證監局
2019年11月29日
(責任編輯:趙金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