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發行配套規則落地 IPO已無政策障礙
- 發佈時間:2016-01-13 07:06:07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楊菲
新股發行的各項配套細則逐步落地。
近日,中國證券業協會修訂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售細則》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以規範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承銷業務活動和網下投資者參與首發股票詢價、網下申購業務活動。
《業務規範》修訂的主要內容為,主承銷商和發行人可以採用向網下投資者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也可以採用自主協商直接定價等其他合法可行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2000萬股(含)以下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當通過直接定價的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採用直接定價方式的,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發行,不進行網下詢價和配售。
同時,網下投資者報價後,主承銷商和發行人應當剔除擬申購中報價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於所有網下投資者擬申購總量的10%,然後根據剩餘報價及擬申購數量協商確定發行價格;當最高申報價格與確定的發行價格相同時,對該價格的申報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於10%,剔除部分不得參與網下申購。並且,《業務規範》中更側重資訊披露的要求,首發企業在發行結果公告中需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基本資訊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並明確説明自主配售的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佈的配售原則;對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量的投資者應當列表公示並著重説明;繳款後的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網上、網下投資者獲配未繳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比例,列表公示獲得配售但未足額繳款的網下投資者;實施老股轉讓的,應當披露最終確定的新發行股票及老股轉讓的具體數量、公開發售股份的股東名稱及數量等資訊;發行後還應當披露保薦費用、承銷費用、其他仲介費用等發行費用資訊,其中,新股部分承銷費率不能高於老股部分承銷費率。
《配售細則》就資訊披露有明確要求,其中,主承銷商在配售過程中應當按照要求編制資訊披露文件,公開披露在披露招股意向書同時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配售原則、配售方式;在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獲配機構投資者名稱、個人投資者個人資訊以及每個獲配投資者的報價、申購數量和獲配數量等,並明確説明配售結果是否符合事先公佈的配售原則;在發行結果公告中列表公示並著重説明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或實際申購數量明顯少於報價時擬申購數量的網下投資者;在繳款後的發行結果公告中披露網上、網下投資者獲配未繳款金額以及主承銷商的包銷比例,列表公示獲得配售但未足額繳款的網下投資者;向戰略投資者配售股票的,應當於招股意向書刊登首日在相關發行公告中披露配售方案;在網下配售結果公告中披露戰略投資者的名稱、認購數量及持有期限等情況。
此外,《管理細則》列明瞭網下投資者註冊資訊表、網下投資者註冊文件明細等內容。
中國證券業協會三個自律文件的發佈,意味著IPO已無政策障礙,發行人可以根據新修訂的規則內容對發行文件進行調整,最終確定發行時間。根據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的表述,新的規則發佈後,已過會的首發公司需按新規則的要求,制定切實可行的填補回報措施,履行董事會決議等公司內部決策程式,按新的資訊披露要求修改補充招股説明書,履行會後事項程式,這一準備工作需要半個月左右的時間。
截至2016年1月7日,證監會受理首發企業772家,其中,已過會85家,未過會687家。未過會企業中正常待審企業664家,中止審查企業23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