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網站昨日公佈的《關於對文開福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顯示,經查明,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合力泰”,002217.SZ)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文開福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短線交易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原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間,安排李某偉、鄭某煒、龐某三人使用“陳某雄”中信建投證券賬戶、“黃某君”新時代證券賬戶、“卓某燕”安信證券賬戶、“毛某忠”東北證券賬戶、“熊某華”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童某娜”中信建投證券賬戶、“包某瑩”天風證券賬戶、“周某民”國海證券賬戶、“何某勇”申萬宏源證券賬戶、“胡某1”中銀國際證券賬戶、“萬某年”光大證券賬戶、“胡某2”申萬宏源證券賬戶、“戴某亮”申萬宏源證券賬戶等13個證券賬戶(以下統稱“陳某雄賬戶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間,陳某雄賬戶組合計買入合力泰股票1.10億股,賣出6487.37萬股,該行為構成《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短線交易。
二、資訊披露不及時、不準確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原實際控制人在上述交易發生期間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持股情況告知合力泰,導致合力泰所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47號)、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2號)、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延期購回的公告》(2018-053號)和《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4號)四份公告中,均稱“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文開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7億股”。實際上,2018年7月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2萬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20億股;2018年7月1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1521.80萬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32億股;2018年7月2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1212.81萬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29億股。
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的持股數量為6.17億股”。實際上,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301.53萬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20億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第四節中將文開福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情況表述為“自2016年以來,文開福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數分別為20.01萬股、29.98萬股、20.00萬股,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14%、0.02%、0.014%”;在第八節中將文開福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情況表述為“2018年10月,文開福一致行動人尹憲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證券營業部強制平倉。……除上述情況外,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本報告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不存在其他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文開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3.1.8條,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深交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條、第4.2.19條、第4.2.20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經深交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文開福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據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文開福于2015年1月26日至2018年4月21日擔任合力泰總裁,2014年4月23日至2020年5月14日擔任董事長兼公司董事。截至2020年03月31日,文開福直接持有合力泰13.76%股份,為合力泰第二大股東。文開福,男,1966年出生,中國國籍,碩士學歷,2004年自江西合力泰成立起至2018年4月任江西合力泰總裁職務,2015年4月26日至2018年4月20日任合力泰總裁職務。現任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吉安市第三屆委員會委員、泰和縣工商聯第十三屆副主席,2014年4月23日至今任合力泰董事長。
合力泰前身為山東聯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係2003年4月由原山東東風化肥廠整體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並於2006年3月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並取得營業執照。2014年5月7日,公司證券名稱由"山東聯合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力泰于2008年2月20日在深交所掛牌上市,股票代碼002217。合力泰第一大股東為福建省電子資訊(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4.89億股,持股15.69%。
此前,2020年3月31日,證監會網站公佈的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文開福)(文號:〔2020〕12號)顯示,合力泰實際控制人、董事長文開福存在資訊披露違法和短線交易行為,對文開福資訊披露違法行為,證監會責令文開福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45萬元罰款;對文開福短線交易行為,證監會給予警告,並處以8萬元罰款。證監會合計對文開福處以53萬元的罰款。
合力泰于2018年7月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47號)、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2號)、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延期購回的公告》(2018-053號)和《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4號)四份公告中均顯示,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文開福持有公司股份6.17億股,佔公司總股本31.28億股的19.72%。
2018年8月28日,合力泰披露《2018年半年度報告》顯示,截至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持股數量為6.17億股,持股比例19.72%。
2018年12月8日,合力泰披露《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顯示,自2016年以來,文開福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數分別為20.01萬股、29.98萬股、20.00萬股,交易均價分別為18.03元/股、11.67元/、11.52元/股,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14%、0.02%、0.014%。
此外,《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還顯示,2018年10月,文開福一致行動人尹憲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證券營業部強制平倉。尹憲章本次被強制平倉158.89萬股,平倉股份佔公司總股本0.05%;李三君本次被強制平倉447.20萬股,平倉股份佔公司總股本0.14%。除上述情況外,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本報告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不存在其他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
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3.1.8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公司股東買賣本公司股份應當遵守《公司法》、《證券法》、中國證監會和本所相關規定及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內和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2條: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其相關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 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發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重大資産重組有關各方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人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和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通知、辦法、備忘錄等相關規定(以下簡稱“本所其他相關規定”)。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1條:上市公司及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規則以及本所發佈的細則、指引和通知等相關規定,及時、公平地披露資訊,並保證所披露的資訊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2.3條:上市公司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資訊披露義務,積極配合上市公司做好資訊披露工作,及時告知上市公司已發生或者擬發生的重大事件,並嚴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諾。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發行人、上市公司、相關資訊披露義務人及相關方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通報批評;
(二)公開譴責。
《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3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則、本所其他相關規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諾的,本所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 通報批評;
(二) 公開譴責;
(三)公開認定其不適合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以上第(二)項、第(三)項處分可以並處。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條: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證券事務代表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本指引和本所其他相關規定中關於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短線交易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19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以利用他人賬戶或者向他人提供資金的方式買賣上市公司股份。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4.2.20條: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本所相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不得以任何方式規避履行審批程式和資訊披露義務。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文開福給予公開譴責處分的決定
當事人:
文開福,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
經查明,文開福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短線交易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合力泰”)原第一大股東、實際控制人和時任董事長,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間,安排李某偉、鄭某煒、龐某三人使用“陳某雄”中信建投證券賬戶、“黃某君”新時代證券賬戶、“卓某燕”安信證券賬戶、“毛某忠”東北證券賬戶、“熊某華”中信建投證券賬戶、“童某娜”中信建投證券賬戶、“包某瑩”天風證券賬戶、“周某民”國海證券賬戶、“何某勇”申萬宏源證券賬戶、“胡某1”中銀國際證券賬戶、“萬某年”光大證券賬戶、“胡某2”申萬宏源證券賬戶、“戴某亮”申萬宏源證券賬戶等13個證券賬戶(以下統稱“陳某雄賬戶組”)交易合力泰股票。2018年6月29日至9月7日期間,陳某雄賬戶組合計買入合力泰股票11,024.90萬股,賣出6,487.37萬股,該行為構成《證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短線交易。
二、資訊披露不及時、不準確
文開福作為合力泰原實際控制人在上述交易發生期間未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將相關持股情況告知合力泰,導致合力泰所披露的關於實際控制人持股情況的資訊存在虛假記載,具體情況如下:
1.合力泰在2018年7月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47號)、2018年7月1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2號)、2018年7月24日披露的《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延期購回的公告》(2018-053號)和《關於控股股東部分股權質押的公告》(2018-054號)四份公告中,均稱“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控股股東文開福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16,759,408股”。實際上,2018年7月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3,733,179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20,492,587股;2018年7月1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15,218,000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31,977,408股;2018年7月24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12,128,094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28,887,502股。
2.合力泰在2018年8月28日公告的《2018年半年度報告》中披露“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的持股數量為616,759,408股”。實際上,2018年6月30日,文開福通過陳某雄賬戶組持有合力泰股票3,015,300股,文開福實際持有的合力泰股份數量應為619,774,708股。
3.合力泰在2018年12月8日披露的《簡式權益變動報告書》(更新後)第四節中將文開福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情況表述為“自2016年以來,文開福採用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次,時間分別為2015年12月9日、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15日,增持股數分別為200,050股、299,800股、200,000股,佔上市公司總股本比例分別為0.014%、0.02%、0.014%”;在第八節中將文開福前六個月內買賣上市公司股份情況表述為“2018年10月,文開福一致行動人尹憲章和李三君因股份質押式回購交易違約,其持有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新時代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山路證券營業部強制平倉。……除上述情況外,資訊披露義務人在本報告簽署之日前六個月內不存在其他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相關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
文開福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第3.1.8條,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4條、第2.1條、第2.3條和本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2015年修訂)》第3.8.1條、第4.2.19條、第4.2.20條的規定。
鋻於上述違規事實及情節,依據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4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和本所《股票上市規則(2018年11月修訂)》第17.2條、第17.3條的規定,經本所紀律處分委員會審議通過,決定對文開福給予公開譴責的處分。
文開福如對本所作出的紀律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紀律處分決定書之日起的十五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復核。復核申請應當統一由合力泰通過本所上市公司業務專區提交,或者通過郵寄或者現場遞交方式提交給本所指定聯繫人(曹女士,電話:0755-88668399)。
對於文開福的上述違規行為及本所給予的處分,本所將記入上市公司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開。
深圳證券交易所
2020年8月3日
(責任編輯:張倩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