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于7月13日公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2020〕35號)顯示,2016年底至2018年1月25日期間,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化能源”,600273.SH)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收到浙江證監局關注函後,在回復浙江證監局的函裏申請擬啟動將美福石化的資産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事項,嘉化能源董事長管某忠、董秘林某均、華林證券何某丹等人共同參與了本次計劃的制定、論證。
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産重組,申請停牌。12月26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重組繼續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擬現金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美福石化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管某忠,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購買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的具體方案,本次交易標的資産100%股權初步作價26.90億元(證監會決定書原文寫為2.69億元)。3月7日,嘉化能源發佈《關於重大資産重組復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8日起復牌。
嘉化能源上述收購美福石化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該資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在公開前係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7年9月10日,並於2017年12月26日公開,管某忠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殷張偉時任美福石化監事,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殷張偉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第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監事,係本重大資産重組案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同時,嘉化能源上報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名單也包含殷張偉。
殷張偉與管某忠為多年老友,關係密切,二人常通過見面聚會、電話及微信語音等方式聯絡、接觸,本案內幕資訊公開前二人多次聯繫。2017年9月20日,殷張偉通過起本人證券賬戶“殷張偉”操作買入嘉化能源股票4.41萬股,成交金額39.25萬元;2017年10月20日,買入41.00萬股,成交金額381.09萬元。截至調查日,實際賣出200股,成交金額1638元,其餘股票未賣出。
殷張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殷張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對殷張偉處以30萬元的罰款。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嘉化能源成立於1998年4月3日,註冊資本14.33億元,于2003年6月27日在上交所掛牌,管建忠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實控人,截至2020年3月31日,浙江嘉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為第一大股東,持股4.67億股,持股比例32.62%,管建忠為第5大股東,持股2015.91萬股,持股比例1.41%。浙江嘉化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實控人、董事長、總經理為管建忠,第一大股東為杭州蕭山三江精細化工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2.63%,杭州蕭山三江精細化工有限公司大股東、法定代表人、實控人為管建忠,持股比例75%。
美福石化全稱“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3月20日,註冊資本7755萬美元,沈秋雲為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第一大股東、實控人為誠信資本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00%。
嘉化能源於2018年1月25日發佈的《重大資産購買暨關聯交易預案》公告顯示,嘉化能源擬支付現金購買誠信資本、浩明投資、江浩投資、煒宇實業、管浩怡投資合計持有的美福石化100%股權。以2017年12月31日為基準日,本次交易標的資産美福石化100%股權的預估值為26.90億元,較評估基準日賬面值5.81億元增值21.09億元,增值率363.34%。本次收購事項獨立財務顧問為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産評估機構為上海申威資産評估有限公司。
嘉化能源於2018年4月19日發佈的《關於終止重大資産重組事項的公告》公告顯示,根據目前資本市場環境及本次重大資産重組的客觀情況,繼續推進本次重大資産重組事項面臨一定的不確定因素;標的公司前五年的業績存在較大的波動,需要更長的經營週期來考察其持續盈利能力。在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和充分調查論證後,公司認為現階段繼續推進重大資産重組的有關條件尚不成熟。經重組各方審慎研究,一致同意終止本次重大資産重組。
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産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説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産生的法律後果。
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
(三)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産、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産生重要影響;
(四)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
(五)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
(六)公司生産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髮生變動;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九)公司減資、合併、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産的決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資訊,為內幕資訊。
下列資訊皆屬內幕資訊: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産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産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資訊。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資訊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第三條規定:對於正在籌劃中的可能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事項,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交易對手方及其關聯方和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負責人),聘請的專業機構和經辦人員,參與制訂、論證、審批等相關環節的有關機構和人員,以及提供諮詢服務、由於業務往來知悉或可能知悉該事項的相關機構和人員等(以下簡稱內幕資訊知情人)在相關事項依法披露前負有保密義務。在上市公司股價敏感重大資訊依法披露前,任何內幕資訊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洩露該資訊,不得利用該資訊進行內幕交易。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資訊公開前,買賣該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三萬元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從事內幕交易的,還應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以下為原文:
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殷張偉)
〔2020〕35號
當事人:殷張偉,男,1965年2月出生,時任浙江美福石油化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美福石化)監事,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
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對殷張偉內幕交易浙江嘉化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嘉化能源)股票的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殷張偉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殷張偉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資訊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16年底,嘉化能源董事長管某忠擬對其實際控制的美福石化首次公開發行股票。2017年6月30日,浙江證監局對嘉化能源出具關注函。7月7日,嘉化能源召集董事及主要負責人開會,對關注函的問題進行了討論,請與會人員發表如何回復關注函的意見。管某忠、時任嘉化能源董秘的林某均參加了本次會議。
2017年7月25日,經管某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證監局郵件報送關注函反饋稿,浙江證監局未接受該反饋意見。9月10日,經管某忠同意,林某向華林證券何某丹郵箱發送了關注函反饋稿修改版,在此版本中,明確有“將美福石化的資産與上市公司進行資産重組”的表述。9月12日,經管某忠同意,林某向浙江證監局郵件報送了關注函反饋第二稿,其中明確有“整合美福石化AEO産品進入嘉化能源”的表述,浙江證監局表示接受該回復意見。
2017年9月底,管某忠安排林某找仲介機構操作美福石化裝入上市公司的相關業務,林某跟平時合作過的仲介機構聯繫,表示嘉化能源擬籌備重大重組業務,請他們報價,此階段未提及重組的具體對象。10月13日,嘉化能源召開第一次仲介機構現場會,現場會上管某忠説明瞭嘉化能源要收購美福石化。
2017年10月26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事項停牌公告》,披露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可能構成重大資産重組,申請停牌。11月9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重組停牌公告》,稱經與有關各方論證和協商,上述事項構成了重大資産重組,自10月26日起連續停牌不超過一個月。11月25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重組繼續停牌公告》,披露擬收購石油化學原料和化學製品製造業資産,交易對手方為關聯方及獨立第三方,構成關聯交易,擬現金購買標的公司股權。12月26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重組繼續停牌公告》,披露公司擬現金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美福石化實際控制人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管某忠,本次交易構成關聯交易。
2018年1月25日,嘉化能源發佈《重大資産購買暨關聯交易預案》,披露了嘉化能源收購美福石化100%股權的具體方案,本次交易標的資産100%股權初步作價2.69億元。3月7日,嘉化能源發佈《關於重大資産重組復牌的提示性公告》,公司股票自3月8日起復牌。
綜上,嘉化能源收購美福石化事項,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産重組,該資訊屬於2005年《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所述“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産的決定”,在公開前係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的內幕資訊。該內幕資訊形成不晚于2017年9月10日,並於2017年12月26日公開,管某忠為內幕資訊知情人。
二、殷張偉知悉內幕資訊
(一)殷張偉係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
殷張偉時任美福石化監事,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殷張偉屬於《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規範上市公司資訊披露及相關各方行為的通知》(證監公司字〔2007〕128號)第三條所述上市公司交易對手方的監事,係本案法定內幕資訊知情人。同時,上市公司上報的內幕資訊知情人名單也包含殷張偉。
(二)殷張偉同關鍵內幕資訊知情人管某忠存在頻繁聯絡、接觸
殷張偉與管某忠是多年的老朋友,關係密切,二人經常通過見面聚會、電話及微信語音等方式聯絡、接觸,本案內幕資訊公開前二人多次聯繫。
2017年10月14日08:56分,管某忠主叫殷張偉,二人通話1分30秒。2017年10月14日08:58分,殷張偉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35秒。2017年10月25日17:11分,管某忠主叫殷張偉,二人通話57秒。
此外,2017年9月20日08:31分,管某忠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殷張偉,二人通話50秒;21:01分,管某忠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殷張偉,二人通話2分42秒。2017年9月21日11:40分,管某忠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殷張偉,二人通話2分20秒;12:03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33秒。2017年9月26日12:04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1分4秒。2017年10月7日14:24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18秒。2017年10月19日16:23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11秒。2017年10月20日09:11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二人通話62秒。上述聯繫均發生在內幕資訊敏感期內。
三、殷張偉交易“嘉化能源”情況
(一)賬戶基本情況
2013年12月6日,“殷張偉”信用資金賬戶92XXXX78開立於財通證券金城路營業部,下挂上海信用股東賬戶E0XXXX21和深圳信用股東賬戶06XXXX25。
(二)資金劃轉情況
“殷張偉”三方銀行存管賬戶(建設銀行6214XXXX5388)顯示,證券賬戶的資金來源於殷張偉自有資金。
“殷張偉”證券賬戶由殷張偉本人實際控制、使用,開戶至今都由其本人操作,交易指令由本人做出,使用電腦下單交易,投入資金是殷張偉自有資金。
(三)殷張偉交易“嘉化能源”情況
2017年9月20日,買入44,100股,成交金額392,490元。2017年10月20日,買入410,000股,成交金額3,810,900元。截至調查日,實際賣出200股,成交金額1,638元,其餘股票未賣出。
(四)殷張偉買賣“嘉化能源”交易異常
2017年9月20日08:31分,管某忠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殷張偉,通話時長50秒,隨後在9月20日09:52分,殷張偉委託買入“嘉化能源”44,100股,成交金額共計392,490元。當晚21:01分,管某忠再次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殷張偉,通話時長2分42秒。2017年10月19日16:23分,殷張偉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通話時長11秒,次日即10月20日09:11分,殷張偉再次通過微信語音通話主叫管某忠,通話時長1分2秒,隨後在10月20日09:49分和10:42分,殷張偉分別買入“嘉化能源”210,000股和200,000股,交易金額共計3,810,900元。上述通話聯繫均發生在本次內幕資訊敏感期內,且與殷張偉交易“嘉化能源”的時點高度吻合。殷張偉雖然一直有買入“嘉化能源”,但是在本次敏感期內的交易量較其他交易日的交易量明顯增大。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證券賬戶資料、證券賬戶交易流水、銀行賬戶資料、通訊及微信記錄、電子設備取證資訊、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以及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我會認為,殷張偉的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利用內幕資訊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資訊的人,在內幕資訊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洩露該資訊,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會決定:
一、責令殷張偉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如有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二、對殷張偉處以30萬元的罰款。
上述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沒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注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複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備案。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
2020年7月13日
(責任編輯:朱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