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裁判文書網發佈了一則碧水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民事判決書。碧水源被要求支付拖欠工程款,因其子公司與工程方之間存在債務關係,碧水源欲以工程方所欠子公司款項抵消相應工程款,卻被法院駁回。
根據該文書顯示,2014年11月,碧水源獲得太原市晉陽污水處理廠一期工程承包人身份。2015年7月,碧水源作為勞務作業發包人與作為勞務作業承包人的原告久安迅通簽訂一份《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勞務分包合同》,條款約定涉案工程的合同價款採用固定合同單價計算。雙方約定了合同價款總額為635.65萬元,施工期限為105天以及分包範圍等事項。且工程的分包合同價款,除經發包人碧水源和承包人久安訊通雙反書面確認的工程變更以及依照本合同約定的價格調整的因素以外,不再調整。
2016年3月15日,工程按照合同約定日期竣工並交付使用。自2015年11月到2016年1月,碧水源以勞務費的名義通過多個賬號向久安訊通轉賬共計423.87萬元。根據久安迅通訴求,碧水源仍有餘款211.78萬元未支付給久安迅通。
但碧水源方面表示,久安迅通並無勞務分包資質且雙方簽訂是固定單價合同而非久安迅通所稱的固定總價合同。因此碧水源所欠工程款為16.34萬元,而非原告所訴求的211.78萬元。除此之外,根據久安迅通向碧水源提交工作聯繫函顯示久安迅通已經明確接受碧水源所審核的總工程款,即5302101.81元,久安迅通曾在聯繫函中主張變更部分的工程款,但因久安迅通未提供相關資料,碧水源未給予認可。碧水源公司還透露,工程期間久安迅通曾因該工程需支付勞務費向碧水源的全資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借款190萬元,尚有90萬未還,已向法院請求抵扣工程款。
此案經法院審理查明後認定,久安訊通公司確無勞務分包資質,雙方合同認定無效。但涉案工程已竣工驗收,久安訊通要求碧水源支付相應勞務費用於法有據。根據雙方庭審陳述,雙方無爭議的工程款數額為530.21萬元。目前碧水源已支付工程勞務費423.87萬元。
法院一審裁定,碧水源現需付清欠款106.3萬元。對於久安訊通曾分三次向碧水源的子公司久安建設借款190萬事宜,山西省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屬於案外經濟糾紛,建議通過另案主張的方式解決糾紛更妥。
一審後,碧水源提交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結果,依法改判碧水源支付久安訊通勞務費16.34萬元。而堅持改判的原由,依舊是其全資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設向久安訊通公司支付的190萬元是預支的工程款,剩餘的90萬元應從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核減。
久安通訊方面則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工程款數額錯誤,一審法院認定工程價款、工程增量事實不清。久安通訊方面在二審中再次強調與碧水源圈子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經濟糾紛,不屬於本案審理範圍。
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碧水源在一審審理期間,就上述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久安訊通公司之間的款項往來主張係二者之間借款償還的問題,二審中又提出係支付案涉勞務費,其自行主張前後不一。
對於最具爭議的90萬元欠款是否應該在本案中予以核減的問題,針對碧水源二審主張其全資子公司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被久安訊通支付的190萬元,就是預支的工程款,久安訊通轉回的100萬元也是勞務費,剩餘的90萬元應從欠付工程款中予以核減。法院認為,首先,碧水源在一審審理期間,就上述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與久安訊通之間的款項往來主張係二者之間借款償還的問題,現二審中又提出係支付案涉勞務費,其自行主張前後不一。其次,若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向久安訊通支付190萬元係預支工程勞務費,而作為提供勞務的久安訊通無須向上訴人支付勞務費,久安訊通向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轉款100萬元勞務費不合常理。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碧水源的主張不能成立,一審法院認定被碧水源與北京久安建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之間的款項往來應另案解決,本案中碧水源應向久安訊通支付工程勞務費106.34萬元並無不當。因此,二審法院駁回碧水源訴求,維持一審判決結果。
(責任編輯:譚夢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