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寧波精達(603088.SH)披露的公告顯示,公司實控人鄭良才、鄭功、徐儉芬及其一致行動人寧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寧波廣達投資有限公司、寧波精微投資有限公司明知相關股份處於限售期內仍籌劃控制權轉讓事項,且未及時就上述事項履行資訊披露義務,被上交所公開譴責。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2019年9月6日,寧波精達披露公告稱,2016年9月,鄭良才等6名股東與廣州億合投資有限公司簽訂《合作協議》,約定待鄭良才等6名股東所持公司股份解除限售後,將向廣州億合轉讓合計佔公司總股本45.09%的股份。上述交易完成後,廣州億合將變更為寧波精達實際控制人。此後,雙方分別於2016年11月、12月和2017年12月簽訂了3份補充協議,廣州億合共已支付股份轉讓部分定金合計2.2億元。
對於上述行為,作為上市保薦機構的海通證券在《關於對寧波精達成形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事項的監管工作函》的專項核查意見中表示,在持續督導期內及期後,公司實際控制人從未告知保薦機構上述控制權轉讓的情形,保薦機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前期籌劃出售控制權的過程、結果並不知情。
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寧波精達主要業務為換熱器裝備和精密壓力機的研發、生産與銷售。公司于2014年11月11日在上交所上市,發行價格為8.57元/股。
寧波精達上市時披露的公告書顯示,公司上市發行股份數量為2000萬股,募集資金總額為1.71億元,扣除發行費用後募集資金凈額為1.37億元,分別用於“年産240台高速精密壓力機生産線建設項目”、“年擴産310台空調換熱器裝備技術改造項目”、“工程技術研發中心項目”。
寧波精達的發行費用總計3476.30萬元,其中支付給保薦機構海通證券的承銷及保薦費用2400.00萬元,支付上海市錦天城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費用105.75萬元,支付立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的審計費用583.77萬元。
海通證券在對寧波精達的發行保薦書中稱,保薦機構本著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精神,對發行人的發行條件、存在的主要問題和風險、發展前景等進行了充分的盡職調查和審慎的核查。發行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中關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相關要求。發行人內部管理良好,業務運作規範,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已具備了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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